因编制虚假的报告等,浙商财险被罚31万元!青岛分公司曾被列为被执行人
半岛网 2022-05-09 15:42:55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丽水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丽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显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活动,中国银保监会丽水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罚款人民币31万元。应旭峰、郑裕波是上述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中国银保监会丽水监管分局对应旭峰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对郑裕波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梳理发现,2020年以来,浙商财险曾多次收到罚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2〕21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有关规定,山东省银保监局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2021年5月20日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承保的山东分公司承保的山东XX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全标的为《XX经营批准证书》(编号第370103XXXX号),根据《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18版)费率》,“标的风险系数”标的类型中不包含经营许可证,而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在核保时按“现金、存款、银行账户、商业房产”的标的类型确定该项调整系数为“1.00”计算保险费并承保,该保单保费收入1500元。2022年3月21日,山东省银保监局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罚款11万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非车险部副总经理闫炳(主持工作)被警告并被罚款1万元。
2020年以来,浙商财险日照中支、威海中支、淄博市高青支公司、淄博市淄川支公司、潍坊中支等曾收到罚单,主要因为编制虚假文件资料、财务数据不真实、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等,合计罚款金额超过百万。其中,浙商财险威海中支因虚列经营费用被罚34万元。
此外,浙商财险青岛分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被青岛市崂山区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64891元。相关资料显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公司专业经营各类财产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