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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15:05:12
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之间的联动关系一直是财政金融理论界讨论的话题。
传统观点认为,二者之间的联动是“单向”的或“双向”的,即财政风险向金融风险的单向传导、金融风险向财政风险的单向传导,或者二者之间的相互双向传导。且无论是“单向”传导还是“双向”传导这些传导本质上都是一种反向关系,这也就是说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联动关系。
然而,《我国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反馈循环”及其协同治理研究(人民出版社,2024年12月)》一书认为,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之间的彼此联动也可能进入一个同向的“反馈循环”中。在此情况下,财政和金融二者任何一方出现问题,其都有可能被二者的联动关系以及负面影响所放大,而不像“单向传导”和“双向传导”中通过风险转嫁或转移而有所降低。这种“反馈循环”如果控制不好,整个社会有可能滑向财政与金融的全面危机。因此对财政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不能仅针对其中一种风险进行治理,需要将二者并联进行协同治理。
党的十八大之后,我国政府债务在经过系统治理后,无论是财政风险还是金融风险尽管逐渐得以控制,但说没有任何风险隐患仍为时尚早。特别是2023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及2024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着重强调防范化解风险的问题,对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的重视程度还在不断提升。如果这些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控制不好并在相互反馈的路径上不断扩张,那么我们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压力将异常艰巨。因此亟需我们采取果断的政策行动来遏制金融业与政府之间以及信贷过度供应和偿债能力恶化之间的恶性反馈循环。具体来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
鉴于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之间的相互传导会形成恶性的“反馈循环”,从而危及财政、金融体制发展,进而阻碍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因此面对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反馈循环”的传导形式,需要我们妥善处理二者间关系:一方面要阻断二者间恶性“反馈循环”的链条,促使二者协同治理;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财政金融合力,实现二者的共赢。因此,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应运而生。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的目标要求、主要任务和实现路径。这是党中央深刻把握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以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做出的重大部署。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着重强调“要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落实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推进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的目标进程。加快建立作为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的现代财税金融体制,能够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迅速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此外,现代财税金融体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其进程能加速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完美结合。
如何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实现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反馈循环”的协同治理,应从有利于财政和金融各自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体制建立以及探索风险联动机制等多角度入手,对现有机制体制中仍需强化或改革的地方进行优化升级。具体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深化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科学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保障地方公共服务供给。从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角度,提升财政自身的明确性与规范性,从防范化解财政风险的角度,降低发生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反馈循环”的可能性。二是加快建立现代税收制度。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优化税制结构,提高征管效率。完善税收制度角度,保证财政收入的充足性及有效性,进而通过减小财政风险的角度降低发生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反馈循环”的可能性。三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通过对政府转移支付规模、结果以及实施过程分析,推进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从完善转移支付角度,确保财政收入运用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降低发生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反馈循环”的可能性。四是深化预算制度改革。通过建立一套合理的评价体系,以实现预算的编制与管理更加科学化。从深化预算制度角度,保证财政收支分配的合理性,通过编纂科学合理的预算制度,减小财政风险及金融风险增大的可能性,打破二者间“反馈循环”的链条。五是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改革。可以利用调整产权关系以及完成产权重组实现国有金融资本的集中统一监管,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改革的协同机制与配套制度。从完善金融管理制度角度,实现金融发展的可持续性,通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路径,打破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反馈循环”的链条。六是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的联动机制及协同治理。探索财政金融风险联动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从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联动视角,打破二者“反馈循环”链条,事前降低发生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反馈循环”的可能性。
(一)深化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长期以来,财税界对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关注从未停止,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交叉重叠、不清晰、不稳定现象会带来多方面的财政金融风险,如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使得地方财政风险集聚、风险责任主体不明确容易招致一定金融风险等,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目前仍未形成统一的衡量标准。《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的颁布拉开了改革的序幕,标志着构建规范化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体系已成为我国各级政府的工作重点。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应对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反馈循环”的重难点之一就是要推进我国上下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合理划分,以事权合理划分为切入口,将上下级政府间事权关系的体系架构进行重新梳理组建,并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机制不断完善使其规范化,进而考虑在兼顾效率、效益、公平和经济性的原则上,根据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出台符合中国特色的方案。鉴于财政关系在财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协调上下级政府财政关系可以推进现代财税制度建设的进展速度,同时构建并完善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本身也是现代财税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加快建立现代税收制度
税收在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以及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是其重要的工具。税收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不仅其规模及增长的均衡性关乎财政的稳定性,影响招致财政风险的可能性,而且税收收入的主体多为企业,若税率定制不合理,企业税负过高,也会影响整体金融的发展,引发金融风险。因此,加快构建现代税收制度迫在眉睫,建立现代税收制度一方面能够有效降低财政风险,另一方面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断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反馈循环”的路径。目前我国处于“十四五”时期,对于税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还要优化税制结构、提升税收征管的效率。目前我国税收制度尚不完善且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一方面,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产业和行业发展呈现新趋势,地方政府顺应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财税体制改革,挖掘地方税收新的增长点,因地制宜规划和培育地方税源,调整产业结构以促进地方税收满足支出需求显得尤为迫切;另一方面,新常态下我国经济高质量的发展对税制结构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我国正在经历以间接税为主向以直接税和间接税为主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演变,推进直接税制度的完善与其比重的提高是当下讨论的重点;如何提高征管效率也是加快推进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三)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转移支付制度作为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断完善一方面能够起到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作用;另一方面能够缓解债务风险,进一步起到缓解财政风险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不断健全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在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落实重大民生政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功效。伴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政府职能不断转变,转移支付制度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完善办法,以更好地发挥转移支付的调节作用。其主要的变革方向为不断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别是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明确提出要严格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突显出当前转移支付制度运行依赖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健全,省以下转移支付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资金管理科学性难以衡量,因此加强对建立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指导,既可以支持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力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公平;又能够保证地区财政金融的可持续性,阻断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反馈循环”的传导路径。
(四)深化预算制度改革
预算制度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密切相关,预算制度机制不够完善极易引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而债务与金融及财政间密不可分,这就极易招致财政金融风险及二者间恶性“反馈循环”。因此,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约束力,深化预算制度改革,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反馈循环”带来的危害。最近几年中央政府不断强调要做好地方政府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自党的十八大以来,预算管理制度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下,不断进行改革,为建立现代财税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处于紧平衡状态,收支矛盾较为突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省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文件再一次重申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以政府取钱、分钱和用钱为基础的政府预算能力可以很大程度上体现财税体制的科学性,由此可以看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与建立现代财税制度的重要联系。从省级的角度来看,各地方政府目前的预算管理并未完全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及透明化、信息化,存在政府过紧日子意识尚未牢固树立、预算约束不够有力、资源配置使用效率有待提高、预算公开范围和内容仍需拓展等问题,从这几方面入手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可以有效解决政府收支矛盾、统筹力度不足等问题,进而进一步防范化解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及二者间的“反馈循环”。
(五)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改革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是国有资本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以管资本为主进行国资管理实践创新的新领域;推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改革能够降低宏观经济波动与金融风险,促进经济效率和金融稳定的持续、单项提升,防范化解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间的“反馈循环”。早在2018年6月,中共中央及国务院就已经印发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凸显将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摆在突出位置,在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中再次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要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因此,如何深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进一步改革,厘清各国有资本管理主体的权责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此外,随着国资国企改革的深入推进与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的开展,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面临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新一轮实践探索。
(六)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治理的协同联动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健全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财税金融制度”,要充分“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同时“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当前我国宏观经济面临的诸多部门风险都是相互关联的,尤其是我国地方政府部门融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地方金融部门,这就使得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形成了紧密相依、相互传导的风险联动机制。财政风险是一个涉及“政府-金融-经济”的综合命题,如果忽略部门风险间联动特性,单一风险的外溢效应会降低政策效力甚至会造成不同政策之间的互斥反应,对宏观经济稳定运行造成负面冲击。我国地方政府面临的不稳定的土地财政收入、急剧扩张的政府债务规模和未来偿债前景,更为债务管理者和财政治理机构敲响了警钟,也为新经济环境下省政府债务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当前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现状、厘清两种风险之间的联动机制,进而协调各部门各区域形成政策合力,建立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防控的区域协同治理体系,就成为建设现代财税金融体制面临的主要任务之一。
二、加强对金融体系的监管
想要妥善协同治理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间“反馈循环”,需要从财政以及金融方面同时入手,双管齐下,而从金融入手,加强对金融体系的监管必不可少,加强对金融体系的监管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应从加强外部监督、内部制约以及科技监管等多方面考量。
(一)加强对金融体系的外部监管
想要妥善协同治理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间“反馈循环”,我们首先要从外部入手,通过严格的外部监管,打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经营环境。对于金融体系的外部监管主要分为政府及其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和社会公众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首先是政府及其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其主要改进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健全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的效率与效力高低会受到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安排的影响。要在有效推动金融体系发展的同时维持金融体系稳定,则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必须要适应本国金融体系的发展,监管体制不存在一个完美适配所有国家或地区的“最优”方案。而如何建立健全科技化、透明化与法治化的金融监管体系,需要科技助力,监管科技应运而生。为此,要完善监管科技的顶层设计,使其标准、规范、科学化。要想监管科技发挥作用,需要数据、系统及规则的合理搭配。二是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法规。对于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政府及其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首先要制定合理严谨的法律制度。全面依法治国是当今我国的治国方针,这不仅要体现在对国家整体的依法治理,还要体现在国家内部各个细节要依法治理。制定合理严谨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使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三是多部门联合监管。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需要多部门进行联合监管,仅依靠政府和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单一部门监管是不够的。金融风险的测度以及防范需要在财政部门的带领下,结合多部门进行准确的测度以及风险的防范,因此,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并不是由单一部门来进行监管,是各个部门联合监管的合集。四是注重监管效果和问责。
政府及其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等外部机构的硬性监管和社会公众的软性监督相协同,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对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是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的主体,人民群众有权利有义务对各部门进行监督。第一,社会公众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要从培养金融风险意识、提高金融知识水平做起。现阶段鉴于金融机构的信息普及机制不完善及社会公众参与度不够,导致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意识不足,缺乏参与金融机构监管的积极性。因此,加强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的监管要培养公众金融监管的意识,提高公众对风险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对监管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管职责。第二,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是从生活中接触金融机构所披露的信息,采用多种不同的方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所披露各种信息,参与到金融机构的业务以及工作当中去,关注金融信息公开和透明度,也可以自发成立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协会,通过自身与金融机构的接触,对金融机构所披露的信息进行进一步分析,将不合理以及违法的银行业行为及时上报或者曝光,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利,同时,这也有助于维稳金融机构,并推动金融机构乃至整个国家的进一步发展。
(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除了拥有良好大环境的监管之外,更要注重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从金融机构内部入手,更好地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首先,金融机构内部要注重自身风险的管控。若金融机构内部结构或业务冗杂混乱且不合理,这不仅会危及金融机构的生存,还会对政府财政带来巨大影响,甚至引发财政风险。因此,金融机构不仅要时刻关注地方政府财政的情况,更要注重自身的信贷风险,尤其是区域信贷风险、产品信贷风险和客户信贷风险等,做好计划,构建有效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其次,金融机构要制定合理的内部(自律)监管制度。金融机构对外要依法接受政府及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等的外部监管,对金融机构自身来讲,要根据不同的金融机构行业制定切实合理的行规,制定合理的内部监管制度。最后金融机构内部之间即各金融机构之间要相互监管。我国金融机构的种类繁多,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中介机构,常见的金融服务业有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与之相对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不同的金融机构有其独特的个性,即其性质以及运营方式各不相同,但却都易引发金融风险。因此,不同金融机构间可以通过建立合作机制的方式,共享监管信息,协调监管行动,从业务相接入手,加强监管,并根据实际情况与时俱进,从部分做起,使得各类金融机构平稳发展,进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达到1+1>2的效果。
三、实现对财政危机金融危机的科学预测
(一)科学预测财政危机
结合国外发达国家财政预警体系,我国需要构建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财政预警体系以此科学准确预测财政危机。建立健全财政预警机制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主要步骤:风险识别、风险估测和风险评估。细化至财政预警机制的实施进程主要有:对我国当前的财政风险进行系统性的分析,确定其预警指标;对我国财政危机的来源和特征进行分析,明确其类型和构成;正确选取政府财政风险监控的内容和指标,并明确财政危机预警的阈值,确保财政风险状况的实时和精确;健全具有可行性的财政风险预警体系,对其技术和设备进行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对政府财政预警系统的连续性、稳定性、准确性和可信度等进行评价,确保总系统与子系统的一致性;建立财政风险管理体系,制订有关规定、章程及行为准则,明确规定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和完善与财政风险指令控制体系与数据测评体系,保证财政风险评估工作的连续性;制订一套关于财政风险的处理、转移和控制等的治理措施,保证财政风险预警传导机制有序、有效运行,并促进财政预警监测部门与管理部门的协同。
(二)科学预测金融危机
对于金融危机的预测,通常是由研究人员在定量(曾发生金融危机的事件)的基础上使用定性方法进行预测的。结合对金融预警模型发展历史的梳理,我国应与时俱进,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式现代化金融危机预警模型,以此对金融危机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其具体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收集并整理大量相关的宏观经济数据、中观金融市场数据、微观金融机构数据等。数据指标包括但不仅限于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失业率、股票市场指数、债券市场指标、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率、不良贷款率等,确保构建金融预警模型时所需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其次,利用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特征选择及构建贴合实际的模型。在借鉴第一代、第二代金融预警模型的基础上,选取更科学合理的方法,如机器学习法等具体方法,并在构建过程中,充分考虑不同特征间的相关性,选择合适的特征子集,对数据进行合适的预处理和标准化。再次,建立预警模型后,对构建的预警模型进行评估验证。通过历史数据进行模型的回测和验证,检验模型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并对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优化,提升预警模型的预测效果。此外,根据建立的预警模型,确定金融危机的风险指标和预警信号。通过模型输出的频率或得分设定不同的风险等级和阈值,以便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金融危机风险。最后,将预警模型与实时数据进行连接,建立实时监测和预警系统,实现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实时监测和预警。建立实时监测和预警系统能够确保预警系统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以便政府及监管机构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缓解金融危机。
四、完善金融危机时期财政救助的制度安排
(一)国外救助经验借鉴
历次发生的金融危机,总会让各国政府对受到危害的金融机构进行救助,以美国次级房贷危机为代表的金融危机为例,政府在金融监管、资本注入、股权收购、贷款、国有化、高管限薪、扶持就业、降息、退税、政府接管等方面采取各项措施来应对此次危机。纵观世界各地对金融机构的救援行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政府以收购股权的形式,对银行进行了直接的融资。在遭受金融危机这一巨大的冲击下,大部分受到重创的国家已经将资金注入到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中。采取这一做法的典型国家有芬兰、瑞典、英国、美国等。二是通过政府向银行发放信贷保证。给主要的银行注入资金并不足够维持信贷和金融系统的整体流动性。由此,各国政府通过自身的信用来保证货币市场的稳定性,从而减轻银行的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其具体内容有:(1)为银行间的同业拆放款提供保证。(2)保证银行信贷和金融机构债券顺利发行。除去上述对金融机构的救助措施使金融机构能够继续存活、缓解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外,还存在以下几种辅助性措施作用于金融机构,在面临金融危机时能够从容应对。一方面是对于风险资产的处理。金融危机的发生往往会招致风险资产的聚集,特别是对风险资产的载体金融机构来说,政府多会成立专门的机构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资产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包含收购、剥离和处置。另一方面是政府立法出台政策对监管进行创新。以美国为例,在2008年面临由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时,国会主动立法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将大量金融机构如对冲基金和保险公司等纳入常规的监管范围,侧面对金融机构进行救助,度过金融危机。
(二)明确相关救助主体及职权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用来为社会公众谋得福利,但权力配置不得当,那么权力的执行就是一场零和博弈,会带来过多的“交易成本”。例如,国家政府部门的职责交叉不清,很可能会出现政府职责空白或职权冲突,甚至出现滥用职权以保证自身利益而损害他人或国家利益的乱象。若想要在金融危机时给与有效的财政救助,需要每个环节的权责机关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能。了解金融危机发生的前兆、过程以及后期如何针对金融机构给予财政救助的决策,都需要明确主体及其职权。明确主体、明晰职权能够迅速准确地识别出问题金融机构,并在符合要求时作出救助决策、采取紧急措施。否则,就会耽误最佳救助时机,给金融机构及整个国家带来严重的后果。我国需要借鉴国外的做法,对职权及相关机构上进行进一步明确。首先,对我国现行法律下的金融危机时救助机构设置及其职权予以梳理;其次,通过总结国外经验并分析国内实践案例,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制度安排的基础之上,可以从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危机识别制度、提高政府预算审批成效增强对财政预算的约束、明确金融危机救助时国务院和财政部的主体地位几个方面明晰相关救助主体及其权责要求,完善对金融危机救助的相关制度安排。
(三)完善财政救助政策
国家治理需要财政作为基础和支柱,当金融危机发生危机国家整体安全时,政府并不会坐视不管,会提供某种坚固的“财政后盾”甚至是义无反顾的进行救助,努力挽回金融危机所带来的损失,起到兜底的作用。各国除了运用货币政策对金融市场进行稳定外,还出台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刺激经济发展。这些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包括减税和扩大政府支出等方面。美国、英国、日本、俄罗斯和新西兰等国希望通过减税来刺激消费,而其他国家则希望通过减税来促进特定产业的发展,例如巴西和德国就希望通过减税促进汽车的销售。政府支出方面,资金则主要流向基础设施建设和对企业、个人的补贴与转移支付,美国、中国、法国、澳大利亚、意大利、日本、墨西哥和马来西亚等国还宣布通过增加社会转移支付来帮助低收入家庭,这些措施包括直接或间接的现金支付以及社会福利项目等。美国的财政政策还包括大量发行国债、收购不良资产和接管企业等。
借鉴已有国家面对金融危机时出台的一系列财政救助政策以及我国曾在金融危机中采取的一系列实践,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财政救助政策,在金融危机爆发前做好缓冲工作,在金融危机爆发时做好应对工作,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做好恢复工作,构建应对金融危机的全生命周期的财政救助体系。具体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事前建立健全紧急财政支出机制,并在尚未爆发金融危机的年份做好资金储备,确保在金融危机爆发时能够有效调动充足的财政资金,采取有效的财政救助措施。这不仅包括制定明确的紧急财政支出程序和标准,明确资金来源及适用范围,提高资金调配的效率和灵活性;还包括。其次,在事中及事后出台及时有效的一揽子政策,提升财政及货币的针对性、有效性、灵活性和多样性,并拓宽财政的融资渠道。在金融危机发生时,应积极发挥政策的协调搭配作用,出台一揽子的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等政策举措。财政政策包含并不仅限于具有针对性范围如受影响最严重地区的减税降费政策、针对行业或者特定企业如小微企业的财政补贴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投入、加强对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支持等,促使财政政策精准切实覆盖到需要帮扶的对象;货币政策包括并不仅限于合理范围内的降息、有选择性的注资以及有条件的担保等举措,促使金融机构能在危机发生时及发生后能够尽快恢复过来并起到引领带头作用。此外,拓宽财政融资渠道,受到金融危机冲击后,前期建立的紧急财政支出机制的资金可能并不能全部覆盖并起到经济恢复的作用,因此,还需要通过发行专门应对危机的政府债券及成立用于应对危机的PPP项目等方式来拓宽融资渠道和规模。这样在充分凸显各类政策的针对、有效、灵活、多样性的同时,实现政策间合理协调搭配,促使国家在金融危机时能快速恢复经济。此外,在日常还应加强财政监督和风险防范工作。不论是否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都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和风险的防范,防止出现财政资金的滥用和浪费,确保财政救助的效果最大化。
(马恩涛著,《我国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反馈循环”及其协同治理研究》,人民出版社,2024年12月)
转自: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