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关系,保护! 济南高新区法院通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

舜网-济南日报 2020-12-04 10:52:40

和谐劳动关系,保护! 济南高新区法院通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

  构建新型和谐的劳动关系,对于优化辖区营商环境意义重大。日前,高新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该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公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17年至今年6月,高新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浮动上升趋势。这一方面说明劳动者法律意识提高、维权意识增强;另一方面反映了当前劳资关系存在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双方之间矛盾比较突出。

  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看,在审判过程中,判决结案方式较多,劳动争议案件双方矛盾比较尖锐,对抗性强。

  从劳动争议案件类型来看,案件类型由劳动争议这一单一案由逐步多元化、细致化。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纠纷类型为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等,其中劳务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居多。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案例一:随意调岗降薪?补偿!

  吕某于1997年3月到某生物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18年进行人事调整,在未与吕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调岗降薪,且拖欠吕某工资。吕某在2018年4月17日向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但公司一直未予支付。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吕某自1997年3月入职某生物公司,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因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调岗降薪的合理合法性,故应补发吕某工资。吕某以公司无依据降低工资而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主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判决某生物公司支付吕某欠发工资5000余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万余元。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应严格依法依章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如无合理合法依据调岗降薪,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无依据降低工资而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案例二: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合法!

  2017年2月4日,王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1月29日,该公司与员工(包括王某)签订《公司市场销售管理制度》,约定王某底薪1万余元。2019年3月1日,该公司与员工(包括王某)签订《公司市场销售管理制度补充协议》,约定业绩考核内容及相应后果。后王某业绩连续3个月不达标,于2019年8月13日提出离职。王某认为公司存在欠发工资情形,提起诉讼。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公司市场销售管理制度》《公司市场销售管理制度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王某未达到考核标准,应按协议约定调整薪资,公司向王某发放的工资符合双方约定,因此公司不存在欠发工资的情形。判决某科技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欠发的工资。

  典型意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如需对劳动合同内容调整,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变更。本案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视为双方以书面形式对劳动合同进行了变更,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案例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合同!

  马某与某公司于2002年8月5日建立劳动关系,从事飞机维修工作。2016年10月,马某使用伪造的通行证进入机坪,被检查人员发现,并移交公安局。经公安机关调查,查清马某违法事实,并给予马某治安拘留处罚。马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基于以上事实,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解除了与马某的劳动关系。双方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支付马某赔偿金5万余元。公司认为不属于违法解除,不应支付赔偿金。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马某的工作时间和性质,其使用伪造通行证进入机场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亦置空防安全于不顾。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判决某公司不支付马某赔偿金5万余元。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不仅保护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也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劳动者确实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赔偿金。

  案例四:员工入职表≠劳动合同

  2019年4月9日,王某入职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入职时,王某填写《员工入职表》,填写了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及简历等,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亦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王某请求支付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8月2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该《员工入职表》仅涉及王某个人、家庭情况及简历等,仅载明职位为财务,并未涉及薪酬标准、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等内容,无法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该表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判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万余元。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员工入职表》等书面材料,能否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审查其中是否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不具备劳动合同法定要件,无法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良好的营商环境有利于辖区经济蓬勃发展,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良好关系是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基础。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劳动者之间都应全面提升法律意识,全面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高新区法院将进一步精进审判能力,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将服务企业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机结合,积极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司法保障,助力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文/图 本报记者 侯月)

责任编辑:杨甜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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