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违法不整改?造成事故需担责!

舜网-济南日报 2021-02-27 06:42:39

  在明知小区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了致2人死亡的火灾事故。某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因此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某小区物业系由某物业公司管理。被告人周某系该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蒋某系该物业公司驻某某小区物业主任。辖区派出所于2019年6月19日对某某小区进行了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区存在未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常闭式防火门常开、单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遂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由蒋某签收。蒋某向周某提出后,二被告人均未组织进行有效改正。

  2019年12月23日凌晨,某某小区2栋1单元5楼至6楼电缆井因穿刺线夹分支线路连接处发生故障引发火灾。过火面积约16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电缆井内强电、弱电以及设备被烧毁,相关区域烟熏严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5万元。

  经消防部门认定,某物业公司未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某某小区服务期间,对电缆井疏于管理,竖向封堵不严,未上锁导致堆满杂物;日常防火巡查流于形式,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消防水泵无法启动,防火门损坏,楼梯间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损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周某、蒋某身为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综合本案案情,法院依法判决周某、蒋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作者:侯月 责任编辑:田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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