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泥泞致行人摔伤,谁来担责?

舜网-济南日报 2021-09-17 13:54:35

  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施工单位拉运渣土造成道路泥泞,致使行人骑行摔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20年5月2日上午,刘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荷花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因地面泥泞湿滑而滑倒受伤。刘某受伤后到医院就医,诊断为:左膝胫骨髁间隆突骨折、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关节积液、多发软组织挫伤。后经司法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刘某遂将施工单位、市政管理单位等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赔偿。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某公司承包了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某标段,工地位于荷花路附近,淤泥清出后由车辆经过荷花路运送。从某公司工地驶出的车辆密封不严,不断有淤泥遗撒到路面;某公司及环卫部门的洒水车不定期洒水,造成路面泥泞。案涉事故发生地位于某街道辖区,根据区内机构职责设置,某街道办具有负责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和监管的工作职责。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公司没有按照要求对向外装运淤泥的车辆进行规范及清理,使得淤泥遗撒到路面,后进行洒水清理亦未清理干净,导致路面泥泞,造成刘某在骑行过程中滑倒摔伤。遗撒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某公司作为遗撒的行为人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街道办委托的环卫公司在清理的过程中路面依然泥泞,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且在施工单位长期拉运渣土过程中,该街道办对其遗撒行为未尽到完全的环保监管及道路管理责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现路况较差的情况下,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对于摔伤亦应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及实际情况,高新区法院认定某公司、某街道办及刘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60%、20%、20%,并依据该赔偿比例作出了相应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侯月 责任编辑:鞠月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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