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宁静日”如何真安宁?

舜网-济南时报 2021-09-22 10:24:50

  【新闻背景】

  河南光山县政府日前印发《“企业宁静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决定将每月1日至25日设立为“企业宁静日”。在此期间,除因安全生产、食药安全、环境保护、突发事件、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或上级部署等特殊原因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企业开展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检查活动。(9月21日《工人日报》)

  观点一别让“宁静日”误伤正常执法

  “企业宁静日”无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减负,但设立“企业宁静日”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却值得商榷。

  首先,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每天都应是“企业宁静日”,岂能单独将一个月中的若干日子拿来说事?将每月1日至25日设立为“企业宁静日”,这种做法本身就有问题。难道只有在“企业宁静日”里,企业的安宁权才受到保护,其余时间就可以随意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如果各种检查参观都集中到剩下的五六天,企业更吃不消。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行政权力得到约束,“吃拿卡要”得以杜绝,所谓的“企业宁静日”也就显得多此一举,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其次,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执法部门的权力。执法部门有权根据情况随时随地进行执法,不应受到“企业宁静日”的阻碍。

  一言以蔽之,“企业宁静日”初衷值得肯定,但与其费尽心力设立“企业宁静日”,不如将心思用到规范行政权力,改善营商环境,从根本上还企业安宁。 (张淳艺)

  观点二

  企业需要“法定安宁权”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宁静日”不同于之前一些地方对少数重点企业挂牌保护的做法,而是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奉行一个“防侵扰”标准,可以确保“防侵扰”的全面性和公平性。

  另外,“企业宁静日”只是相对的“防侵扰”机制,并不能绝对排除检查等活动,并不确保绝对“宁静”,更不能保护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必要的监管需求,“企业宁静日”制度留出了监管通道、法治通道,为相关部门正常监管履职、依法监督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了保障。

  公民有民法典赋予的安宁权,企业也需要“法定安宁权”,需要“全天候安宁权”。光山县设立“企业宁静日”的做法启示我们:企业的宁静发展是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的一部分,关乎政府的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和作风,各地政府、相关部门应普遍树立并增强企业“安宁权”保护意识。杜绝对企业的形式主义干预,尽量不让企业干经营发展的“分外”事。对于侵犯企业“安宁权”的行为,还应探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追责,给企业“安宁权”保护划出底线。让“企业宁静日”进入法治轨道,就能形成更规范、更权威、更稳定的企业“安宁权”保护机制,就能让更大范围内的更多企业受到长效常态的保护。 (李英锋)

责任编辑:卢卫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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