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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舜网-济南日报

2022-08-17 13:19:38

  本报8月16日讯(记者 赵云龙)今天,市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济南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对于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国家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据悉,征求意见稿中所称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等,包括: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建设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监督的建设项目。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加大审计资源整合力度,统筹运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等资源,建立由审计机关主导、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投资审计全覆盖机制。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应根据职责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管,并加强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生态环保、投资绩效管理等全过程依法实施审计监督。重点审计以下内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投资决策、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特别关注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情况;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工程造价情况;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权属证书办理情况;投资绩效情况;环境保护情况;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社会资本方引进的合规性、合同条款的公允性、权利义务关系履行等情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重点关注和揭示下列事项:决策失误或者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涉嫌犯罪线索;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或者制度方面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不影响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影响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相关合同。对于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国家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在审计结果运用及执行方面,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结算不实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