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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遏制大数据“杀熟”

舜网-济南日报

2024-04-11 09:03:38

  □唐 伟

  针对大数据杀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也是我们国家在行政法规中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 (4月10日《北京日报》)

用法治遏制大数据“杀熟”

  黎青 作

  差异化定价指商家针对不同的消费对象,在市场细分的情况下进行分类分层定价,由此行使产品价格浮动权,提供不同的有针对性的服务价格。作为一种营销手段和商业模式,此类操作并无不妥。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差异化定价却异化成为“杀熟工具”,并由此成为一种商业潜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实际利益。

  比如曾有网友分享在某平台预订机票的经历,用3个不同手机、不同账号搜索同一趟航班显示出不同的票价,最多差价达930元。对此,该平台回应称,不排除为代理商价格投放错误或账号领取过大额优惠券。事实上,这属于典型的利用大数据和算法对用户进行“画像”,区分出不同的用户群并进行区别定价,最终形成了价格差距明显的“杀熟”行为。

  以小利吸引目标受众,然后当其成为铁粉之后,再精准地确定价格,形成了极强的价格差。这样的价格套路,可以让企业获得更大的收获,却破坏了最基本的公平规则和市场秩序。一方面,企业以差异化定价为手段,以用户注册、活跃情况、使用频率作为量化指标,提高消费意愿以增加消费黏性,在取得消费者信任之后,以精准推送形成“信息茧房”,再根据消费者的使用习惯、兴趣爱好、支付能力、议价条件等实施歧视性定价,从而损害其实质利益。

  另一方面,在差异化定价的策略下,即便是同一种商品服务,却在价格上存在很大的不同,这无疑破坏了最基本的消费公平。虽然商家有自主定价的权利,不过需要以恪守公平作为底线。若是其定价最终变成歧视性定价,就会突破法律红线,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此前一份关于“互联网大数据杀熟”的调查显示,近七成的受访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频繁出现,而六成受访者表示,自己曾在不同平台上遭遇过大数据杀熟。此类现象之所以屡禁不绝,甚至日益严重,就在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据相关业内人士介绍,迄今为止,法律法规未对“大数据杀熟”的内涵和外延作准确界定,相关约束性规定散见于诸多法律法规中。

  缺乏法律法规作为保障手段,消费者也因为杀熟集中在网购、出行、订票等消费金额相对较小的领域,且起诉面临维权成本高、举证困难等诸多困境而放弃维权。在此情况下,《条例》作为行政法规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弥补了法律规定的空白,给解决既有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撑,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