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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你踩坑了吗?

舜网-济南日报

2024-11-22 10:49:33

  网购遇到这些情形可维权

  眼下,“双十一”刚刚落下帷幕。经历一番烧脑凑单操作后,你是否收到了称心如意的商品?如果网购中不小心“踩了坑”,该怎么办呢?商河县人民法院法官通过相关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双十一”遇到这些情形可维权!

  2023年11月,王某通过网购平台在李某处购买3件货物,价款共计1万元。付款后,李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发货。王某觉得诧异,尝试联系李某,李某告知王某其工厂已停产无法发货,给王某出具欠条1张,承诺退款。后经催要未果,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退还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李某退还王某货款1万元。

  法官提醒,在进行网络购物时,要增强自身网络购物安全意识,防范网购风险,做到理性消费,如果遇到下列情形可依法维权:

  货不对板

  如果购买的商品与商家提供的描述不符,可以要求商家进行退换货。

  质量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您收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您可以要求卖方退货、换货等。

  霸王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如果您在购物过程中遇到不公平的条款,如“一经售出、概不退货”“以打折商品、赠品为由拒绝退货”等,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或向经营者所涉行业主管机关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定金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您在支付定金后,商家毁约不履行合同义务,您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商家双倍返还定金。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是很多网购消费者都了解的权利。法官提醒,在使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时,也需要注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 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