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网-济南日报
2025-07-25 07:40:13
炎炎夏日,酷热难耐,依旧奋战在工作岗位的户外劳动者备受“烤”验。那么,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呢?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劳动者送上一份专“暑”劳动权益保障指南。
什么是高温天气?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含35℃)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哪些劳动者应当享受防暑降温费?
一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在岗职工;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并从事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
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根据有关规定,济南市防暑降温费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发放,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
用人单位应向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如果劳动者未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防暑降温饮料能否替代防暑降温费?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防暑降温费。
高温天气的工作时间应当如何调整?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根据不同的气温状况也有不同的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户外露天作业不得超过5小时,并且在11点至16点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因高温天气缩短工作时间能否降低待遇?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明确规定:“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同时特别提醒: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防暑降温费,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防暑降温费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新就业群体中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25年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引导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接单的快递小哥、外卖骑手、即时配送员、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等,配齐高温防护用品,适时监测身体状况,并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缩短连续工作时长、增加工间休息等措施,有效减少高温时段劳动者身体消耗,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指导平台企业建立补贴制度,为室外工作的劳动者增发高温补贴。
同时,加强高温时段执法检查和调解仲裁。聚焦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物流、交通等重点行业,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重点群体,加大对企业遵守高温劳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快速处置强迫劳动者违规高温作业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违法案件。对涉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发防暑降温费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劳动者可通过下列渠道依法维权:
登录“济南人社”微信公众号点击“欠薪投诉”反映问题;
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扫码查看投诉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