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网新闻 >

福利待遇仲裁有时效 法官提醒:劳动者维权要及时

舜网-济南日报

2025-07-25 08:03:18

  炎炎夏日,防暑降温费作为企业福利待遇的一部分,为员工送来“清凉”。防暑降温费的标准如何?防暑降温费的仲裁时效如何规定?历城区法院通过一起案例为您解读。

  2017年3月,李某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4年11月,李某从某公司离职。离职后,李某称某公司自其工作起就未向其发放防暑降温费,共计5120元,起诉要求某公司补发防暑降温费51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2024年6月至9月间,李某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某公司应向其支付该时间段内的防暑降温费。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属于室外作业或高温作业人员,故其防暑降温费应按照180元/月的标准予以计算。某公司应向李某支付2024年4个月的防暑降温费共计720元。关于李某主张的2024年之前的防暑降温费均已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待遇,应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主张防暑降温费应注意时效问题,对自身合法权益及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