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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剧情当儿戏踩了这些坑,会进去!

舜网-济南日报

2025-08-01 09:36:21

  近期,检察侦查剧《以法之名》全网热播,以一场离奇的检察官死亡事件开篇,层层揭开黑恶势力渗透司法体系的重重黑幕。剧中伪证陷阱、庭审冲突、保护伞谜团与证据篡改等情节环环相扣,一张紧密交织的大网,密集呈现了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风险点,让观众置身于一场紧张刺激的法律冒险之旅。

  为厘清剧中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本报特邀山东诺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静律师,结合剧情进行专业解读,带领观众抽丝剥茧,深入探寻剧情背后的法律真相—

  “保护伞”陷阱

  公职人员包庇黑恶必入刑

  ●剧情焦点

  在剧中,检察官乔振兴在自杀录像中,自称黑恶势力“保护伞”,将万海案背后那盘根错节、错综复杂的权钱交易赤裸裸地展现在观众面前。多名公职人员长期收受天龙集团“安保费”,通过通风报信,让犯罪分子提前知晓警方行动,从而轻易逃脱法网。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让法律的尊严荡然无存。

  ●律师说法

  “司法权力一旦沦为犯罪庇护所,将引发系统性法治危机。”

  剧中情形直指刑法两大重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纵容其违法犯罪活动,即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罪基础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犯罪活动、多次实施包庇、导致黑社会组织者逃逸等,构成情节严重的,则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

  同时,公职人员收受“安保费”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常见数罪并罚。

  伪证雷区

  律师、证人的法律红线

  ●剧情焦点

  剧情中,律师张文菁被控伪造证据并指使证人作伪证,黑恶势力更是肆无忌惮,采用胁迫手段,迫使陈有才、邵小燕等出具虚假证言。此外,乔振兴尸检关键水样遭人调换,这一关键物证的改变,导致证据链断裂,案件真相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律师说法

  “证据的真实性关乎司法生命。”分层解析涉案主体的法律责任:刑事辩护律师若在诉讼中实施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或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等行为,将触发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该罪成立的核心在于证明辩护人存在直接故意,若因重大过失导致证据失实则不构罪。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特别规定:办理辩护人犯罪的案件应该由该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且需及时通报其所属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会。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该罪指的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案件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出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且具有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意图。如剧中陈有才并非受胁迫出具的不实证言,若涉及作案时间、地点等关键事实即达立案标准。证人的如实作证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至关重要,任何虚假陈述都可能误导司法机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黑恶势力以暴力手段逼迫证人作伪证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若司法人员实施包庇、枉法裁判等行为,最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体现了法律对于这种严重破坏司法秩序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针对剧中水样被替换事件,李静强调,需根据行为人身份定罪:鉴定人员故意调换关键物证可构成伪证罪;负有证据保管职责的公职人员可能触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则涉嫌徇私枉法罪;特定情形下还可能涉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罪责判定需结合行为人职务属性、主观动机、具体实施的行为等综合考量。

  法庭禁区

  扰乱秩序者要受严惩

  ●剧情焦点

  律师张文菁在万海案庭审中高呼“万海无罪,我们不是黑社会”。这一突如其来的呼喊瞬间打破了法庭的平静,致庭审中断。控辩双方就犯罪组织性质展开激烈论战,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使得法庭气氛紧张到了极点。

  ●律师说法

  法庭是彰显司法权威的神圣场所,其庄严性不容置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赋予审判长阶梯式处置权:对违反法庭秩序者可先行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者有权强制带离法庭;情节严重者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当发展为聚众冲击哄闹法庭、殴打司法人员或诉讼参加人等行为时,则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任何企图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关于万海集团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争议,李静阐释法律界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需同时满足四大要件:组织要件要求存在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具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和固定骨干成员,堪称结构严密的犯罪机器;经济要件强调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为其犯罪行为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行为要件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危害要件则要求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称霸一方,使当地人民生活在恐惧和不安之中。

  若尚未完全满足上述特征但符合经常纠集作案、欺压群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要素,则可能被认定为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界定的恶势力组织。此类组织虽不触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刑,但其涉案财产仍可被依法查封冻结。

  检察利刃

  专斩司法腐败的职务犯罪

  ●剧情焦点

  检察官谢鸿飞涉嫌徇私枉法案由省级检察院直接启动侦查,展现了检察机关坚决打击司法腐败的决心和力度。省级检察院的介入,为案件的调查注入了强大的力量,也让观众看到了司法公正的希望。

  ●律师说法

  李静表示,“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特殊监督利剑。”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十四类犯罪享有侦查权,包括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重大案件启动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此举既实现了与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的职能衔接,又强化了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检察自侦权的存在,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堪称司法系统中的“啄木鸟”,及时清除司法腐败的“害虫”。

  2025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宣布最高检检察侦查厅正式挂牌成立,在工作机制上将促使检察机关内部及与其他司法机关协作共享,提升司法机关整体打击犯罪的效能。

  教唆伪证

  幕后操控者难逃法网

  ●剧情焦点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有人通过金钱诱惑、威胁恐吓等手段,干扰证人如实作证,严重影响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他们的行为使得案件的证据变得更加扑朔迷离,真相被层层掩盖。

  ●律师说法

  李静表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教唆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同样触犯法律。教唆者虽未直接实施伪证行为,但他们通过教唆的方式,使证人产生作伪证的主观故意并付诸行动,在法律上与直接作伪证的行为具有同等的危害性。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教唆他人作伪证,可构成妨害作证罪。若教唆者是司法工作人员,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对司法公正的破坏更大,依法应从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教唆者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其与证人的关系、教唆行为的具体表现、证人作伪证与教唆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多方面因素。

  行贿深渊

  金钱铺路终将坠入法网

  ●剧情焦点

  天龙集团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向多名公职人员大肆行贿,他们通过赠送房产、豪车,提供巨额现金等方式,用金钱搭建起一座“腐败桥梁”,拉拢腐蚀公职人员,为其违法犯罪活动大开方便之门。这种利益输送行为,是黑恶势力得以滋生壮大的重要原因之一,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秩序。

  ●律师说法

  行贿罪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有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若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对于行贿罪的量刑,依据行贿的数额、情节严重程度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等因素综合判定。一般情况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诸多行贿案件被查处。这警示社会,任何企图通过行贿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串供迷途

  对抗侦查反陷罪加一等

  ●剧情焦点

  案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案件调查期间,通过秘密会面、电话联络等方式与证人串供,统一口径,编造虚假事实,意图误导司法机关的调查方向,逃避法律制裁。这种串供行为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使得案件的调查似在迷雾中前行。

  ●律师说法

  串供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严重的违法性。虽然刑法中没有单独设立串供罪,但串供行为可依据具体情况,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等相关罪名进行惩

  处。如果犯罪嫌疑人、证人等通过串供,故意隐匿、毁灭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或者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虚假证据,可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若在串供过程中,存在威胁、引诱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则可能触犯妨害作证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串供行为的认定,需要侦查机关通过收集通话记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多方面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实。李静以某起贪污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与会计串供,试图隐瞒贪污款项的去向。侦查机关通过调取二人的通话记录、会面地点的监控视频,以及其他相关证人的证言,成功揭露了他们的串供行为,最终犯罪嫌疑人与会计均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这表明,即使串供行为较为隐秘,但法网恢恢,违法者必将为其行为付出代价。

  手记

  程序正义是法治不可妥协的生命线

  《以法之名》通过惊心动魄的叙事揭示:刑事司法体系如同精密齿轮,任何环节的失范都将导致正义天平的倾覆。

  律师必须恪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职业戒律,远离伪造证据的法律深渊;公职人员当以乔振兴为戒,警惕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架设的双重高压线;证人则需直面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设定的法律后果。

  当物证被调换、证言被污染、法庭被扰乱时,被摧毁的不仅是个案公正,更是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基石。唯有每个司法参与者常怀敬畏,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证据在真空中传递,“以法之名”方能真正成为刺破黑暗的正义之剑。

  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 兰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