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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义气”惹了祸!检察官提醒:买卖他人信息,真“刑”!

舜网-济南日报

2025-08-01 09:48:53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与流转,这是不容触碰的法律红线。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仍有人铤而走险。2024年3月,公安机关发现“乌鸡”将1.1万条学生信息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某幼儿教育咨询服务中心经营者,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对“乌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立案侦查。没承想,竟由此牵出一条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链。

  非法买卖链

  始作俑者浮出水面

  经查,2023年冬,“乌鸡”通过微信将1.1万条学生信息出售给某幼儿教育机构,供述上线为“老孟”。

  “老孟”曾通过微信分三次向“乌鸡”售卖了13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同时供述了其公民信息来源的上线是“阿四”。

  时间回溯到2023年春,“阿四”通过拷贝U盘的方式,将14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老孟”,并供出上线为自己的原同事“小帅”。

  “小帅”在2021年夏,通过微信分批次向“阿四”提供了38万余条新生儿信息数据。据其供述,在2020年、2021年间,他结识了卫生院工作人员“小美”,并通过“小美”获取到“妇幼保健系统”内的公民个人信息。

  而“小美”则是利用自身工作便利,违反工作规定,私自将自己掌握的“妇幼保健系统”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提供给“小帅”,协助其复制、导出系统内的新生儿及其他相关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8万余条。

  在这条犯罪链中,“老孟”非法获利7500元,“阿四”非法获利4400元,“小帅”非法获利2000元。

  警察来敲门

  朋友“义气”惹来祸

  2024年夏天,“小美”照常到岗,准时开始了一天的工作。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公安机关找到了“小美”的单位,将其带走进行审讯。本是一次“义气”之举,竟给自己招致麻烦甚至是牢狱之灾。

  疫情防控期间,“小美”被安排到当地防疫站从事儿童查体工作,“小帅”经常到该防疫站做儿童早教课推广,他会向带孩子来体检或打针的家长推销课程,“小美”与他因此经常碰面,偶尔也会聊几句,一来二去便熟络起来,成了朋友。

  有一天,“小帅”找到“小美”称自己在早教公司从事教育工作,手头的招生任务实在难以完成,询问“小美”能否帮忙,让他看看“小美”手里的新生儿信息。“小美”当时并未多想,便答应了“小帅”的请求。一次“小美”单独值班时,擅自登录了单位的妇幼保健系统,“小帅”则用U盘将系统里的信息拷贝了下来。

  “小美”自身缺乏法律意识,且她所就职的单位也未向其提供过岗位的保密培训和对信息系统使用需要注意的纪律及法律培训,这使得她对信息安全问题疏忽大意,放任了“小帅”拷贝公民的个人信息,致使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正常生活也受到了打扰。

  同时,“小帅”“老孟”“阿四”为了谋求不法利益,将该信息“打包”后与同行进行置换、买卖,造成公民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的潜在风险,严重威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检察院介入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担责

  2024年夏,长清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老孟”“阿四”等4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该案立案。检察官认定,“老孟”“阿四”“小帅”“小美”4人非法提供、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认为,上述行为往往让信息被泄露的群众遭受被诸多公司频繁推销之烦扰,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打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同时,大量个人信息被泄露,存在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可能,严重威胁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四人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2025年初,长清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判决被告人“小美”“小帅”“老孟”“阿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小帅”“阿四”“老孟”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7500元、4400元,并分别支付个人信息损害赔偿金2000元、7500元、4400元,在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绝非牟利“商品”

  任何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无论数量多少、获利大小,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请务必知法、懂法、守法,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红线”所在。

  此外,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刻不容缓。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是守护信息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强化内部管理,堵塞系统漏洞,杜绝“监守自盗”。(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 王晓菲 通讯员 张湛 王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