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网-济南时报
2025-08-05 09:20:15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据了解,被继承人赵甲去世后,其残疾妻子钱某、残疾且享受低保的儿子小赵与年逾九旬的婆婆刘某因分割一套价值131万余元的房屋产生分歧。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等规定,判决钱某、小赵共分得70%的遗产份额(房屋归其所有),并补偿刘某19万余元。
根据案情介绍,赵甲与钱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小赵。老赵系赵甲的父亲,刘某系赵甲的母亲。老赵于2001年11月去世,赵甲于2022年12月因病去世。钱某与赵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一套,坐落于某小区1号楼,不动产登记所有人为赵甲。小赵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残疾人,无其他收入来源,经济困难。钱某亦为残疾人,无稳定收入来源。被继承人赵甲生前未设立任何遗嘱,小赵、钱某多次与刘某协商遗产分割事宜未果,将刘某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分割坐落于某小区1号楼的房屋。诉讼中,小赵申请对赵甲的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经评估,该房总价131万余元。刘某辩称,因其属90多岁高龄,身体需要人照顾且收入低,要求在分割遗产时考虑当事人具体状况,给予相应照顾。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案系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去世后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应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赵甲的继承人为其妻钱某、其子小赵、其母刘某,以上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关于分割比例,经审查,小赵、钱某系残疾人,综合考虑小赵、钱某现实经济条件、劳动能力,以及刘某尚有其他子女赡养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法院确定案涉遗产由小赵分得35%的份额,钱某分得35%的份额,刘某分得30%的份额。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该房屋归小赵、钱某共同所有,小赵、钱某补偿刘某19万余元。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遗产分配的总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应均等。在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主要分四种情况:第一种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二种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三种是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被继承人有能力自养或继承人确无能力/条件的除外);第四种继承人之间协商,对遗产作不均等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