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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区法院:用心高效解心结

舜网-济南日报

2025-08-22 07:39:47

  近日,槐荫区法院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理念,既关注当事人的情绪疏导,又注重厘清权利义务边界,高效化解了一起心理咨询纠纷。

  赵某遭遇情感危机后,为挽回恋情,与某心理咨询公司签订《婚恋服务协议》,支付服务费4000元,约定由该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修复关系。然而,经过2个月的服务,感情仍不能恢复。赵某认为服务未达目的,要求心理咨询公司退还全部费用遭拒后,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情绪激动,坚持认为被告公司的服务无效,未能实现挽回恋情的目标,理应全额退费。而被告公司则辩称,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咨询服务,认为情感问题有很多主观因素,公司已经尽最大可能履行了义务,赵某的退费要求没有依据,坚决不予认可。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在于服务效果是否达到合同目的以及合同义务履行情况。

  承办法官注意到,赵某尚未走出情感困扰,又卷入诉讼纠纷,情绪激动,状态疲惫。若仅机械适用合同条款裁判,不仅难以平息赵某的情绪,还可能让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无法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法官决定从情感疏导和法律阐释方面双管齐下。

  一方面,单独与赵某沟通,耐心听其倾诉,疏导其因情感挫折产生的激动情绪,向其释明情感问题具有主观性,心理咨询服务仅能提供专业指导与帮助,无法承诺必然挽回成功,引导其理性看待服务效果与预期目标的差异;另一方面,向被告公司指出,在服务宣传过程中,若存在模糊表述,容易引发客户对服务效果的过高期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对客户的预期管理,明确告知服务的局限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经过法官的耐心倾听和释法析理,赵某心中积攒许久的负面情绪得到了宣泄,逐渐从悲伤和压抑中走了出来,也对法律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逐渐理解了情感服务的特殊性。被告公司也认识到自身在服务沟通中的不足,愿意就赵某的合理诉求进行协商。考虑到被告已实际提供了部分服务,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公司当场向赵某退还部分费用,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