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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票后付款”约定引纠纷 槐荫法院:未开发票不免除主要付款义务

舜网-济南时报

2025-08-28 11:22:45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某物业公司和某电梯公司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但在电梯公司已履行完主要安装义务且设备验收合格后,物业方以对方未先行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款项。

  据案情介绍,2021年2月,物业公司(甲方)与电梯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电梯安装合同》,约定电梯公司为物业公司安装调试20台电梯设备。合同约定了付款流程,乙方进场后10天内支付安装合同金额50%,经检验合格达到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及发票。2022年4月,电梯公司先行安装了其中一台电梯(价值4.5万元),物业公司如约支付了2.25万元。电梯安装完成,经检验合格达到付款条件后,因电梯公司未按合同要求提前发出付款书面通知及发票,物业公司拒绝支付剩余费用。2024年11月,电梯公司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槐荫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支付电梯安装费2.25万元。物业公司辩称,电梯公司并未向物业公司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也未提供相应的发票,未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流程,物业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法院认为,电梯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认。电梯公司依约对涉案合同中一台电梯进行了安装,并提交了相关监督检验报告及竣工移交单,物业公司辩称电梯公司应提前10日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电梯公司未发出书面通知,不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物业公司有权拒绝付款。法院经审查,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在双方竣工资料交验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电梯安装结算造价的余款;物业公司最迟不得晚于技监部门验收合格后的6个月内付清全部的合同价款,涉案电梯于2022年4月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双方竣工资料交验于2022年9月完成,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最迟不得晚于2022年10月付款,提前10日发送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仅是付款流程约定,不能对抗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付款时间,故电梯公司现主张支付剩余安装费2.25万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物业公司辩称电梯公司未提供相应的发票,物业公司有权拒绝付款,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合同约定付款前电梯公司应向物业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安装款是物业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而开具发票是电梯公司的合同附随义务,二者之间没有对价关系,因此,在电梯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涉案电梯安装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能以其尚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电梯安装款项,对于物业公司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向电梯公司支付电梯安装费2.25万元。

  法官称,合同双方应当自觉遵守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卖方应当履行交付合格货物和开具发票等义务,买方应当在达到付款条件时及时支付合同款项。(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李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