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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06:43:54
近日,为规范济南市能源领域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权益、规范当事人主体行为,明确相关监管领域和责任,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足工作实际,结合外地先进经验做法,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济南市能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了能源工程招标投标全流程行为。
《指导意见(试行)》分为总则、制定依据、招标与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监督管理、附则等6章32条,主要对适用范围、监管内容、监管责任和招标投标各环节行为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指导意见(试行)》中的能源工程指适用于济南市市级及以下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储能,以及电力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不含为其他行业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配电、电力迁改、油气长输管线迁改等工程。
根据《指导意见(试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工程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能源工程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能源工程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工程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监管内容包括招标投标全流程监督管理、投诉案件处理的方式方法和有关要求等。比如,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媒介公开本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式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监管责任方面,明确能源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县(功能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活动标前、标中和标后监管责任,每年对依法应招标的能源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加强对能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指导意见(试行)》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