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网-济南日报
2025-09-11 09:49:12
日前,13部门携手发布启动第四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的通知,旨在推动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记者梳理发现,在税费优惠方面,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扶持个体工商户成长。
增值税免征与减征并行
免征增值税政策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若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则可免征增值税。此外,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样,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三年内,其应税服务也可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将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同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也将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个税减半并可叠加优惠
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且无需备案,只需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轻松享受。
免征个人所得税方面,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同样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预征个人所得税方面,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将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重点群体创业有扣减
“六税两费”减半征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将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方面,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若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三年(36个月)内,可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方面,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若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三年(36个月)内,同样可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这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体现了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大力支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