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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到“霉房”无法居住解约难 法院判决:退租退钱

舜网-济南时报

2025-10-28 09:08:06

  租下房屋准备入住,却发现墙面大面积渗水发霉无法居住,租客韩某联系中介,却遭遇拖延敷衍,在多次沟通无果后,选择搬离并诉至法院。请求与甲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租金及押金共计4400余元。

  据案情介绍,2025年4月,韩某与甲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韩某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三个月租金及押金。韩某准备入住时,发现房屋墙面存在大面积渗水发霉问题,无法正常居住,遂立即联系甲公司员工要求换房或维修。甲公司员工承诺安排换房,但后续以无房源为由拖延解决,其间多次联系不上或敷衍应对。5月,经韩某多次催促后,其正式向甲公司提出退租并解除合同,但遭到拒绝。韩某向槐荫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请求被告甲公司退还三个月的房屋租金及押金。

  法院认为,甲公司向韩某交付的房屋墙面大面积发霉,无法正常居住使用,影响了韩某的生活起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韩某要求解除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据,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韩某于2025年5月7日向甲公司员工在微信上提出退租请求,之后也多次提出退租请求,虽甲公司不同意,但韩某已向甲公司作出合同解除权的明确意思表示,该通知于2025年5月到达甲公司,应当认定双方房屋租赁合同于2025年5月解除。韩某主张其已于2025年5月搬走,并提交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予以采信,韩某应向甲公司支付2025年4月至2025年5月的租金,对于租金超出部分,甲公司应予退还。故甲公司应退还韩某房屋租金3400余元。关于押金,韩某要求甲公司退还押金1000余元,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退还原告韩某租金3400余元、押金1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