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网-济南日报
2025-10-30 07:49:31
过去几年,受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一些个人发生了债务逾期,虽然事后全额偿还,但相关信用记录仍持续影响其经济生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2025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将研究实施支持个人修复信用的政策措施。(10月27日央视新闻客户端)
信用,是个人走向社会的“经济身份证”,它本应真实、客观地反映一个人的履约意愿与能力。然而过去几年,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打乱了众多普通人的还款节奏。尽管他们后续全力弥补了欠款,但那段非恶意的逾期记录,却如同一道无形枷锁,阻碍其在贷款、求职乃至日常生活中的多项权益。当信用记录无法准确区分“无力偿还”与“不愿偿还”,便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征信系统设立的初衷。
事实上,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不良行为终止之日起5年,超期应予删除。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也明确提出,各部门要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定期核实修复结果的准确性。可见,信用系统本身不是惩罚工具,而是激励守信、预警风险的制度设计。允许部分特殊违约记录退出展示,并非纵容失信,而是对信用伦理的回归、对制度初衷的呼应。
从政策立意看,此次央行拟推动的信用修复并非“大水漫灌”,而是精准聚焦于“疫情期间发生”“金额较小”“已全额偿还”等关键条件。这一设定,既瞄准真正受困的群体,也有效防范道德风险,避免变相助长恶意逃废债行为。更重要的是,它传递出制度应有的温度,承认个体在特殊情境下所面临的客观困境,给予“跌倒者”重新站起来的机会。
从宏观层面看,信用修复不仅是一项民生善政,更具有激活微观经济活力的重要意义。当前,经济恢复的基础仍需巩固,消费信心与投资动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那些因短期信用瑕疵而被排除在金融服务之外的个体经营者、小微业主和普通劳动者,恰恰是经济循环中最需要金融支持的人群。修复他们的信用,有助于打通经济微循环的堵点,助力其重新融入生产、消费与创业活动。
当然,好政策还需细落实。究竟“一定金额”如何界定?是否需考虑地区差异?“已归还”如何高效核实?“疫情以来”的起止时点又该如何划定?这些操作层面的问题,都需在后续配套细则中予以明确。政策制定者必须在“防风险”与“惠民生”之间把握平衡,既要让真正有困难的群体受益,也要筑牢制度底线,防止少数人钻空子。
必须强调的是,信用修复绝不等于信用放纵。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始终秉持“守信受益、失信受惩”的基本原则。此次政策针对的是特殊时期、特定情况下的非恶意违约,并不动摇整体的信用价值导向。恰恰相反,通过为有积极修复意愿的人提供制度出口,能够增强公众对信用体系的认同,引导更多人珍惜信用、自觉履约。
信用不该是冰冷无情的铁板一块,而应是有温度、可修复的动态体系。当制度设计更能体现对人的境遇关怀与现实尊重,社会也将更加包容、更有韧性。我们期待这一政策顺利落地,为无数家庭重启希望之门,也为社会信用建设注入更多人文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