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网-济南时报
2025-11-12 07:13:50
近日,济南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胡某与李某由社交软件相识后,胡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并为李某花费7000余元购置家电,后因款项归还问题对簿公堂。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10000元转账在被告李某未能举证为赠与,且其“拒收520元红包却接受万元赠与”的行为不合常理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借贷,判决李某予以偿还;而7000余元家电款因胡某未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其诉请被驳回。法官借此案提醒公众,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提高证据意识,明确款项性质。
据案情介绍,2024年4月,胡某与李某通过社交软件相识。2024年5月,胡某向李某微信转账10000元,李某接收。后胡某向李某发送微信红包520元,李某未接收。同年6月,胡某通过花呗消费7000余元,为李某购置家用电器。经胡某多次催促,李某未支付上述款项。后胡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某偿还借款1.7万余元。对此李某辩称,其虽已收到相关钱款及电器,但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胡某转账都是自愿赠与行为。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胡某于2024年5月向李某转账10000元,李某辩称案涉款项系赠与。李某称拒绝接受520元的赠与是不想欠胡某人情,但是却接受胡某10000元的赠与,明显不合常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李某未能举证证明该款项系赠与,且胡某于2024年6月至7月通过微信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李某未对借款事实做出否认,故该10000元应系借款,李某应当予以偿还。
胡某于2024年6月通过花呗消费7000余元,根据双方聊天记录,系胡某为李某购置家用电器,而非出借资金。胡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之意,未能举证证明李某曾承诺偿还,其诉请李某偿还该笔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李某向胡某偿还借款10000元,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其特殊性在于兼具金融属性和人情纽带,易发生复杂的法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出借人应提高证据意识,如确实产生借贷事实,借贷双方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借款性质、金额、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必要时出具借条,方能最大限度保障双方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