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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规定,“利滚利”符合三条件才能受保护!济南槐荫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舜网-济南时报

2025-11-25 08:56:24

  民间借贷中常说的“利滚利”(即复利),并非一律被法律禁止。近日,济南槐荫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张某与王某就因一笔借款到期后,将部分利息转为新本金并重签合同而产生争议,法院最终部分支持了出借人关于复利的诉讼请求。法官明确指出,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算利息的做法,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据案情介绍,2020年7月,王某向张某借款,张某于当日向王某交付案涉借款13万元,并约定年利率8%,借期一年,于一年后还本付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因经营问题无力偿还债务,其与张某商量续借问题,经双方计算,案涉借款13万元按照年利率8%进行核算,一年期共计产生利息10400元,王某向张某支付利息400元,剩余10000元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双方于2021年7月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40000元,年利率8%,借期一年,期满还本付息。2025年,由于后续王某依旧未能还款,张某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后续每年按照复利方式计算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双方对借款事实及2021年7月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均予认可,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利息计算问题。张某称,双方在2021年7月重新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是一年,一年期满后王某依旧未向其还款,应按照前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并计入本金,此后每一年都如此按照复利的方式计算本金和利息。王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张某声称的复利不予认可,认为后续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利滚利”计算复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约定复利,应对前期本息进行结算,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明确载明新的借款本金金额,且整个借款期限届满后双方约定的总利息不得超出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核算的利息之和。本案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中,张某于2020年7月向王某出借资金13万元,一年后双方经过核算后,产生利息10400元,双方约定将10000元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又重新出具借款凭证,借款期限届满后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出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核算的利息之和,故双方于2021年7月对上一期借款的复利约定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此后利息,双方未在结算后重新出具债权凭证,也未对后续利息按复利计算有明确约定,法院仅支持以本金140000元按照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

  法官表示,“利滚利”计息,短时间内看不出太大的区别,但若是长久累计而不加以限制,可能会导致债务急剧放大,演变为高利贷,因此,“复利”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并非所有的复利都是高利贷,法律也约定了有效复利的情况,对复利有严格的限制,有效复利约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须有明确的约定;二是须将前期本息结算后重新出具债权凭证;三是整个借款期限届满后双方约定的总利息不得超出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核算的利息之和,即最高利息上限不可被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