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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鲜奶遇商家“撂挑子”,法院判股东公司连带还钱

舜网-济南时报

2026-02-03 08:52:23

  市民小吴预付2000元订购鲜奶,商家却无故停止配送,多次联系未果后小吴将涉事公司及其唯一股东诉至法院。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判决涉事公司按优惠比例退还小吴货款1345元及利息,该公司股东因无法举证财产独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案情介绍,甲公司于2024年成立,乙公司系其唯一股东。2025年5月,小吴通过业务员推销订购了甲公司品牌的鲜奶200盒,赠送20盒,小吴向甲公司付款2000元。小吴关注了乙公司服务号,该服务号由乙公司运营,显示订购、配送、数据等。后甲公司无故停止供奶,剩余148盒鲜奶未完成配送。小吴多次联系未果,遂将甲公司、乙公司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鲜奶买卖合同,甲公司返还未履行部分的货款148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吴通过业务员介绍购买甲公司品牌鲜奶,将款项支付给甲公司,结合品牌名称、款项支付,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未能按约定完成后续配送,截至诉讼时剩余148盒鲜奶未完成交付,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小吴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鲜奶买卖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方面表示,买卖合同非因消费者原因合同解除,消费者有权请求返还预付款,并自合同解除起计算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本案存在优惠,故按照优惠比例返还款项,应退还货款1345元(2000/220×148)。关于利息,应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对应年利率为3%,因甲公司停止配送,现小吴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乙公司系甲公司唯一股东,且提供服务号进行服务运营,现未能举证财产独立,对甲公司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小吴与甲公司之间就购买鲜奶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向小吴退还货款1345元及利息,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小吴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后,与经营者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严格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其履行约定、退回预付款,同时有权主张预付款的利息及必要合理费用。

  需要特别明确的是,关于预付款返还数额的核算,本案因存在商家赠送消费份额的情形,退款金额不能简单以“未消费数量×单盒原价”折算。实践中,部分消费者误以为赠送份额属于无偿所得,未消费的赠送部分无需退还预付款,或商家主张赠送份额不参与退款核算,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赠送份额本质是经营者吸引消费者、提供消费优惠的组成部分,与消费者实付金额对应的商品份额共同构成消费者的全部消费权益,因此核算退款时,应先以“实付金额÷(实付金额+赠送份额对应价值)”计算出优惠比例,再按该比例核算已兑付商品的价款,扣除该部分后剩余的预付款,即为经营者应返还的数额。

  法官同时提醒,预付式消费在生活中较为常见,消费者在选择此类消费方式时,应尽量选择信誉良好、经营状况稳定的商家,避免一次性充值大额款项;同时,要注意留存付款凭证、服务协议、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便于后续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