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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15:35:54
新黄河记者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获悉,城东某裤带面诉历城区某餐厅商标侵权一案尘埃落定。据了解,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某餐厅虽持有相关商标授权,但在经营中不规范使用商标、突出使用“陕八怪”核心字样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法院提醒,商标权人即便持有合法商标授权,也需严格按照注册样式、字体及使用范围规范使用商标,违规使用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据了解,这则商标不规范使用侵权认定案,原告为城东某裤带面,被告为济南市历城区某餐厅。法院经审理查明,城东某裤带面通过合法授权,取得了第17741578号、第50987896号“陕八怪”商标的使用权,并将该商标实际应用于自身经营活动中,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与此同时,历城区某餐厅也通过授权,取得了第31182483号“秦之韵陕八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商标的使用方式。原告城东某裤带面诉称,历城区某餐厅在经营过程中,在经营场所店招、店内装潢、餐具等多个场景中,以较大字体突出使用或单独使用“陕八怪”字样,仅以较小字体标注“秦之韵”字样,该行为侵害了其“陕八怪”商标专用权,因此将历城区某餐厅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面对诉讼,历城区某餐厅辩称,其在经营中使用的是经过合法授权的“秦之韵陕八怪”注册商标,并未超出授权范围,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历城区某餐厅虽依法取得“秦之韵陕八怪”商标的使用权,但商标使用应当遵循准确、规范、完整的原则,严格按照注册样式、字体及使用范围进行使用。结合取证材料显示,该餐厅在实际经营中,将“秦之韵”三字以明显小于“陕八怪”三字的字体使用,且排列方式与“秦之韵陕八怪”注册商标标识不符,该情况在店招、餐具上均能得到证实。此外,在经营场所的装饰物及部分宣传图片上,该餐厅未标注“秦之韵”字样,而是直接突出使用“陕八怪”三字。
法院指出,上述使用方式并非对被授权商标的规范使用,历城区某餐厅突出使用“陕八怪”三字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对原告城东某裤带面“陕八怪”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院方面表示,该案的宣判具有重要典型意义,案明晰了商标规范使用的司法认定标准,明确商标权人即便持有合法的商标授权,也必须严格按照注册样式、字体、使用范围规范使用商标,违规使用仍需承担侵权责任。作为一起典型的商标不规范使用侵权案例,该案为各类市场主体规范使用商标划定了法律红线,引导经营者恪守商标使用规则,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规范商标使用行为、净化商标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