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不会迟到!教师猝死认定工伤 就餐时突然捂住肚子面容痛苦
法制日报 2019-08-13 15:16:18

8月9日,本报头版对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90后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人社部门4次认定不属工伤一事进行报道,并配发评论。报道指出,稷山县人社局所作所为公然挑战司法权威。
报道刊发后,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加班用餐时间猝死不算工伤”登上新浪微博热搜,1.6亿人次在关注,近万人参与讨论。
今天下午,稷山县人社局局长张维红、副局长乔木、县新闻中心主任杨明有3人来到太原,以召开情况通报会的形式向《法制日报》记者通报了这一事件的最新进展,并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采访。
撤销原不予认定决定
认定教师死亡为工伤
通报会上,稷山县人社局局长张维红介绍说,稷山县委、县政府对媒体反映教师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事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
现查明,2017年1月寒假期间,稷山县城区中心校抽调段晓康、李兴华、景建东等10名同志到中心校加班。1月21日12时左右,该中心校孙树康通知加班教师中午到腾龙大盘鸡就餐。12时10分左右,加班教师陆续到达饭店就餐。12时56分左右,段晓康在就餐过程中突然捂住肚子面容痛苦,一同就餐的景建东、孙树康立即扶住段晓康,李兴华拨打120,随后救护车将段晓康送往稷山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目前,稷山县委、县政府采取了四项措施:
稷山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责成相关领导和人社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事进一步核查。
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约请相关专家和律师,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案进行咨询与讨论,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抽调人员充实力量,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案的所有资料进一步复查核实。
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案存在的认定节点认识有偏差,适用法规条文不宽泛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撤销(稷人社工伤〔2019〕0001号)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按照《稷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稷政行复决书〔2017〕2号),对段晓康加班时在外用餐期间因病死亡的情形于2019年8月9日认定为工伤。
承认紧扣法条操作死板
强调法院判决没说清楚
对于舆论关注之前稷山县人社局对段晓康之死四次不予认定工伤,如今却重新认定工伤,稷山县人社局副局长乔木承认,过去人社部门紧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操作比较死板。
乔木说,这次重新组织相关专家和律师进行咨询,抽调人员对本案资料进行复查核实,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吸取教训,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适当延伸,对原有证据进行了重新复查,而后研究决定对段晓康之死认定为工伤。
“认定决定于2019年8月9日作出,8月10日,县人社局工伤保险股股长宁建文向段晓康父亲进行了送达。”乔木介绍说,由于8月10日,张维红局长参加县里组织的事业单位新招录人员面试,所以没有参与送达。
张维红告诉记者,8月9日,县政府、教育局、人社局及当事人所在乡镇工作人员上门向当事人家属进行了解释,并进行了抚慰。
“工伤认定下达后的理赔工作已经展开。按照相关规定,县人社局工伤保险股负责作出认定,理赔由县人社局向运城市人社部门申请后,统一下发。理赔最快本月到位,最晚下月到位。”乔木说。
对于稷山县人社部门对法院三次判决、县政府一次行政复议仍不予认定工伤违法一事,乔木说道:“我们咨询了市里的一些专家和律师,判决书只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认定,要求重新认定。如果判决书明确要求撤销并给予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就必须予以执行,否则就是违法了。所以当时的工作人员认为执行了法院的判决,进行了重新认定。”
当记者问道,稷山县是否对法院判决书里指出的稷山县人社局违反行政复议法一事进行反思整改并启动问责时,稷山县新闻中心主任杨明有称,将向县里主要领导进行汇报,相关情况会第一时间向记者通报。
家属希望尽快了结此事
专家认为可以进行问责
段晓康家属告诉《法制日报》记者,8月9日,稷山县政府、教育局、人社局等工作人员确实到家里进行了慰问,8月10日上午,稷山县人社局工伤医保股股长宁建文把工伤认定决定书送到了家里,家属签完字后宁股长便离开了。
宁股长离开后,段晓康生前工作的学校以及工作关系隶属的学校共派3人来到段晓康家属的家里,进行了安抚工作。“他们说,已经认定工伤了,就不要再跟媒体说了,不要给自己带来不方便。”段晓康家属告诉记者。
今天早上上班后,段晓康家属前往稷山县人社局,找工伤医保股股长宁建文办手续,发现宁股长办公室的门是锁着的。随后,家属找到了稷山县人社局局长张维红。张维红告诉家属,宁股长生病了,这两天不在。
对于理赔事宜,张维红告诉家属,理赔的事宜不需要家属参与,如果需要会给家属打电话,大约需要一个礼拜左右。
记者了解到,段晓康的父亲今年59岁,母亲今年57岁,均为农民,段晓康的妻子已经改嫁,6岁的儿子现在由段晓康的老父母照顾。
“这两年多来,我们老两口就一直在操心这个事,一直在不停地打官司搞认定,每次官司都赢了,但是儿子的工伤就是不给认。现在既然给认了,我们也没有什么其他的要求,希望能尽快拿到赔偿及务工费、精神损失费,尽快了结这个事,我们还要养活孙子。”段晓康的家属对记者说。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一位多年从事行政法研究的副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稷山县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认为,在因加班用工作餐时间突发疾病身亡也属于“三工”的合理延伸范围,将该情形认定为工伤,有利于维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决定撤销稷山县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要求稷山县人社局对段晓康死亡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但是,稷山县人社局随后仍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了相同的认定,这确实违反了行政复议法。
“虽然现在稷山县人社局重新认定为工伤,并且引用了新的法律解释,但并不影响之前法院对稷山县人社局违法行为的认定。”这位副教授认为,对此违法行为,可以进行问责。
这位副教授告诉记者,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本报太原8月12日电
延伸阅读:“教师加班用餐猝死”不认定工伤,人情法理说不通
光明网-时评频道 作者:柳宇霆
据报道,山西稷山县一名90后小学教师,寒假期间被学校叫去加班,学校安排中午用餐时,突发疾病猝死。事后,家属4次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均不予认定。其间,法院3次判决外加一次政府行政复议,均撤销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明确要求重新认定。然而,事发至今已两年半,家属收到的依然是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这起事件曝光后,引来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这个新闻,很容易让人联想起之前的一则报道。湖南某女职工在公司值班期间上厕所遭遇外人性侵(未遂),导致精神创伤障碍。公司为她向长沙市人社局申请工伤,市人社局却认为这不算工伤。尽管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撤销了市人社局的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至今未有突破。为什么人社局认定不属于工伤?理由和前者几乎如出一辙,就是值班上厕所、加班用餐“不属于工作场所、工作时间”。
客观上说,上厕所、用餐与正常的工作有所区别,但并不能与工作完全割裂开来。如果上厕所、用餐这些基本的生理需要都不能给予满足,劳动者又如何能完成正常的工作?对劳动者上厕所、用餐等基本需要的视若无睹,既违背了基本的劳动规律,也践踏了劳动法律赋予劳动者休息权等权益。
或许,在有关部门看来,不予认定工伤,也是依法办事。因为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值班时上厕所、加班时用餐发生意外认定工伤的条款。但是,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并不等于立法精神也是一片空白。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在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将“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四种情形,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规定发生意外应当认定为“工伤”。
回看这起不予认定工伤事件,青年教师在加班用餐期间猝死,加班用餐也是“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对于职能部门来说,理应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从更广义的角度来诠释“工伤”概念,而不是拘泥于一般情形下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人为缩小和锁定“工伤”认定的范围。
其实,就算有关社保局自认有理,当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司法审判机关作出判决时,作为一级政府部门,也没有理由和权力“固执己见”。《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甚至“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而对于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拒不执行,更有犯罪之虞。
保护劳动者权益,任重而道远。面对现实中的工伤认定难,有必要在健全法律制度的同时,加大司法、执法的力度。对那些“油盐不进”的部门,该追责的追责,该惩罚的惩罚,如此动真格、下猛药,才能警醒不作为者,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柳宇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