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办学自主权!山东实施高校“五权下放” 给予教师或团队的收益占成果转化收益总额的70%-95%

舜网-济南时报 2020-07-02 06:13:08

时报7月1日讯 (记者曹莫)近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的指导意见》,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实施“五权下放”。

“五权下放”即将高校研发机构(学科专业)设置权、人才招聘权、职称评审权、内部薪酬分配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权下放给高校,理顺高校发展体制机制,给予高校充分自主权,激发山东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活力。

下放高校研发机构(学科专业)设置权,高校根据人员编制、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的核定标准,自主确定教学、科研和教辅机构数量、名称,编制部门实行备案管理,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下放人才招聘权,实行招聘方案年度备案制,“一次报备、全年通用”,省属高校在核准备案的年度招聘方案内,自主确定招聘时间和批次,主管机关不再前置审核各批次招聘简章。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采取专家评议、组织考察的方式聘用,随到随办,即到即办。

下放职称评审权,在2015年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基础上,加强指导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对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及时推动整改,引导高校“练好内功”,主动用好权,自主设定标准条件、自主开展岗位竞聘、自主评价竞聘人员、自主进行聘用管理。

下放内部薪酬分配权,高等学校自主搞活内部分配,根据特色发展、人才培养、人员结构和岗位类别等因素,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收入分配办法,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的具体项目、标准,自主实施绩效考核,自主搞活绩效工资分配。指导高校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到2020年底,各高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际分配总量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占比一般不低于70%。

下放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权,教学科研人员实行工资、科研绩效和成果转化收入三元薪酬结构,成果转化现金净收益,以及技术转让、作价投资股份等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给予教师或团队的收益不低于成果转化收益总额的70%,不高于95%,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分配。还将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作者:曹莫 责任编辑:鞠月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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