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细化相关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使用自然保护地须审查审核

舜网-济南日报 2020-08-12 06:45:13

  我省近日下发建设项目使用自然保护地审查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重大建设项目加快落地见效。

  根据规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并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差别化管控,其中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限制人为活动。同时,相关规定还对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内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我省要求,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查报告、采(探)矿权设立变更延续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告中,应当如实说明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含风景名胜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是否涉及整合优化预案拟保留的自然保护地。

  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批准和支持的建设项目,省委省政府批准和确定的建设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地并符合有关文件对自然保护地分区管控要求的,可先予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须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前办理自然保护地占用手续。占用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得有关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编制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影响报告,经设区市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自然资源厅。

  此外,占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占用国家级湿地公园的,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占用风景名胜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森林公园并符合其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须征得有关风景名胜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不符合其总体规划、但按规定可以修编规划的,根据实际修编总体规划并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批准。

作者:付晓峰 责任编辑:杨甜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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