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学期开展一次隐患排查 山东省将加强校园欺凌防治工作
舜网-济南日报 2020-09-24 06:37:20
本报9月23日讯 今天,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根据要求,学校每学期要开展1次校园欺凌隐患排查,要将欺凌行为纳入学生综合评价。
记者在征求意见稿中看到,各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下同)每学期开学的前一周,要向教育部门报送学期校园欺凌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安排,把防治校园欺凌相关知识纳入重点教育内容;每学年春季、秋季开学第二周定为“校园欺凌防治宣传教育周”。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要组织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动态完善校园欺凌防治预案。学校突发欺凌事件后,第一时间报告属地教育、公安部门;发生性质极端恶劣欺凌事件,可直接报告省级教育、公安等部门。每学年组织家长、学生与学校签订防范校园欺凌承诺书。
每学期要开展1次校园欺凌隐患排查,全面掌握学困生、特困生、父母离异学生情况,对情绪异常、有暴力倾向、有小团伙迹象等特殊群体及个体学生,要一班一册建立台账;全面排查涉校涉生矛盾纠纷、校园欺凌线索和事件,并建档立卡。
此外,各学校要成立欺凌处置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处置欺凌事件。要将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纳入学校综合评价体系,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工作考评,评价结果作为评先选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要将欺凌行为纳入学生综合评价,对义务教育阶段有欺凌行为的学生,要视其轻重情况在操行评价里有记录,高中阶段学校据此做好防范预案。
各级教育部门要畅通举报和求助渠道,设立学生欺凌举报和咨询平台,线上线下接到相关线索信息时,立即组织会商研判并启动应急预案,指导学校及时有效处置。对每学期发生2起及以上欺凌事件的学校,应调整学校主要领导岗位,约谈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同志;对每学期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欺凌事件的市,进行全省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