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纠纷审判情况及典型案例 网购纠纷增长超三成

舜网-济南日报 2021-03-16 06:22:42

  本报3月15日讯 省高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商品、服务消费领域空前延伸,消费者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法院受理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案件也逐年增多。近年来,全省法院受理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案件消费纠纷涉及领域更加广泛;受疫情影响,线上消费增多,网络购物纠纷更加突出,2020年全省法院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834件,较上一年增长了34.7%;涉农村、老年人的消费纠纷增多,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现象较为突出。

  去年以来,受经济发展环境变化和疫情影响,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部分纠纷数量大幅增长。如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全省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为:2018年223件,2019年611件,2020年1074件,2021年以来373件,2021年截至目前的收案数量就已经达到2018年全年的1.67倍。

  消费者权益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

  网购“进口”酒竟是“三无”产品

  2020年4月,王某在淘宝网上某商行购买了NIKKA日本威士忌酒6瓶。王某收到货物后饮用了其中1瓶,后经观察发现酒水包装显示制造商位于日本国东京都,且没有中文标签、不适宜人群、产品原产地、生产日期、境内代理商名称等我国食品安全法强制规定标注的内容,遂以该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与某商行协商赔偿事宜。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货款并赔偿10倍货款,淘宝网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酒属于不符合我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诉讼过程中,淘宝公司如实向法院提供了某商行经营者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王某也不能证明淘宝公司明知或者应知某商行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法院判决某商行退还王某货款2880元并支付10倍的赔偿金2.88万元,王某向某商行返还所购商品,驳回了王某对淘宝网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电动自行车怎么成了机动车?

  2016年9月,张某在某电动车店购买某车业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一辆。2017年8月,张某驾驶该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轻伤,同乘人重伤。经鉴定,案涉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故公安机关认定张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却驾驶机动车,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认为,某车业公司和某电动车店以电动自行车即非机动车的名义生产、销售机动车,隐瞒了不合理的危险,误导了消费者,致使张某误认为自己买到、使用的是非机动车,危险性小、驾驶易学,操作简单,依法不需要学习考试,获得驾驶证。因此,案涉车辆存在严重的缺陷和明显的危险。故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某车业公司、某电动车店赔偿自身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未对车辆为机动车进行标注、说明,将其作为非机动车进行生产、销售,误导了消费者,导致张某不知道驾驶该车辆需要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张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该车辆被公安机关认定承担案涉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案涉车辆存在缺陷,某车业公司、某电动车店应就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某车业公司、某电动车店支付张某28万余元。

  案例三

  喝了能活到90岁?消费欺诈!

  2019年7月,高某假冒与某品牌公司联合销售的名义,在某村举行产品促销活动。活动期间,销售人员采取免费分发小礼物、购物返钱等方式吸引人流,之后极力宣传净水机、营养破壁机等产品。李某等4位老人架不住销售人员的宣传和诱导,均购买了上述产品。之后,李某等人发现案涉净水机、营养破壁机并非某品牌的正规产品,且不具备销售人员宣传的诸如“老年人喝了这个净水机的水,本来能活60岁,喝了以后就能活到80岁,小孩喝了这个水,到老了骨节不疼,个个能活到90岁”的产品性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退还购货款,并支付惩罚性的3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组织的促销活动中,采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未真实、全面向消费者提供所售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信息,以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诱使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法院判决撤销李某等人与高某之间买卖净水机、破壁机的行为,高某返还李某等人的购货款,并3倍赔偿李某等人,李某等人将所购商品返还给高某。

作者:侯月 实习生 张亚梅 责任编辑:杨甜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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