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山东施行新规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 骑车打电话、不戴头盔,拒不改正将被罚

舜网-济南日报 2022-04-29 07:00:17

  本报4月28日讯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共7章36条,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今天下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该办法中群众集中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值得关注的是,5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都要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对不佩戴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环保、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统计数据显示,我市目前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为363.3万辆,仅2022年一季度就新增10.9万辆。与庞大的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相对应的是,2021年度全市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3665起,死亡285人,受伤4927人,直接财产损失781.9万元。驾乘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让行等因素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此背景下,一部符合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际的政府规章——《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进行电动自行车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让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管理者都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该办法强化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环节的源头管理。对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规范,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其中,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三条规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辆,并要求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不得生产、销售拼装、改装等6种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该办法规范了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的多个环节。从通行安全、环境安全、停放秩序、消防安全等方面,对电动自行车使用环节进行规范,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以及号牌管理的有关内容,明确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具体要求、停放要求及充电等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明确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办法正式施行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不开启前灯和后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作者:杨晨 责任编辑:鞠月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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