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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2 07:19:47
7月10日,《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收藏文物,明确合法的民间收藏文物可依法流通。
《征求意见稿》共71条,围绕文物保护全流程作出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六大方面。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与要求。规定文物保护工作需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要求,明确各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并完善宣传教育与表彰奖励机制。
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完善不可移动文物分级保护体系,要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每五年从已定级或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中,选取有价值的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明确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禁止行为,规定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前须先进行文物调查,未经调查不得开工。
规范考古发掘管理。要求划定地下文物埋藏 区、水下文物保护区,落实“先考古、后出让”制度,明确占地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施工前,须经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考古发现文物需原址保护,确需使用土地的须完成文物保护工作后方可使用。
完善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要求文物收藏单位配备安全设施,不具备条件的国有单位藏品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单位代管;规范馆藏文物借用、调拨、交换程序,明确民间合法收藏文物可依法流通,加强文物销售、拍卖许可管理,鼓励公益性文物鉴定服务。
推进文物研究与利用。挖掘文物价值,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支持文物单位通过展览、文创开发等提供文化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利用;推动文物与旅游融合,打造主题旅游、研学旅游品牌,促进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
加强保障与监督。要建立文物保护监督检查、约谈、投诉举报制度;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推进文物数字化建设;明确国有文博单位事业性收入及文物景区经营收入优先用于文物保护,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投资等参与文物保护,捐赠者可享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