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网-济南日报
2025-08-26 06:14:56
本报8月25日讯(记者 林江丽)《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日前正式印发,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根据《工作办法》,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政务公开专区、政府开放活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其他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说明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期限以及联系方式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决策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听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利害关系人代表一般不少于听证参加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对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民意调查。
决策事项与企业等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市场主体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决策事项涉及残疾人、农民工、妇女儿童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特定群体代表的意见建议。
鼓励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与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相结合,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利用人民建议征集渠道就决策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也可以通过人民建议征集直报点和特邀建议人等渠道,收集特定领域或者群体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在提请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以及相关材料;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或者程序履行不规范的,司法行政部门予以退回。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步做好决策解读工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决策事项,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组织论证,按规定开展决策后评估。
决策承办或者执行单位应当为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将开展公众参与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鼓励公民所在单位对公民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给予支持、提供便利。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决策事项具有重要影响并被采纳的,有关单位可以给予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