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10-14 06:50:39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
全链条监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5〕13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
全链条监管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厘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健全“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监管机制,坚持底线思维、问题导向,坚持持续抓、从严抓,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结合山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食用农产品协同监管机制
(一)加强农用地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实施农用地溯源全覆盖清单式管理,持续开展涉重金属企业和矿区排查整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试行食用农产品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制定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主要风险点和风险等级划分原则,科学划分质量安全风险等级。严格管控高风险品种和生产方式,加强用药高峰期及产品上市期的巡查和速测,提高贴近产地的市场暗抽频次和比例。(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三)强化肉类产品源头质量管控。全面实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加快推进牛羊集中屠宰。强化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出证查验,确保应检尽检。(省畜牧局负责)
(四)严格产地准出管理。加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规范开具使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推动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食用农产品收购者应开尽开、信息完整准确;督促畜禽屠宰厂(场)出厂(场)产品依法随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证明;依法查处相关凭证应开未开、开具不规范等行为。(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市场准入查验衔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强化进货查验,指导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法履行入场查验、抽样检验等义务,推动市场开办者利用“山东食链”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推动全链条信息化追溯。推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电子出证系统建设,推进蔬菜、水果、养殖水产品、食用林产品重点品种合格证电子化出证。完善“鲁牧云”系统功能,探索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证明融合出证。建立食用农产品追溯协作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实行信息化追溯管理的食用农产品品种,并向社会公布。推进各部门系统对接、功能完善,逐步实现全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和“山东食链”电子信息数据共享。(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联动、数据联通、问题联处”部门协作,完善并落实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信息共享和查处反馈制度,深化农安、食安、公安“三安”联动。加强协作配合,强化检打联动、行刑衔接,严厉打击使用禁用农(兽)药、生猪私屠滥宰、制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与监管协同
(八)严把审批准入关。依法依规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不得擅自扩大告知承诺发证事项范围、违规下放或委托实施许可。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市级及以上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抽查。(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九)加强许可工作人员能力建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受理、审查、决定的具体工作人员应为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正式在编人员,并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政策文件要求。各市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本系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严格发证后监管。申请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3个月内,或未经现场核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30个工作日内,监管部门应当对其开展监督检查。(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一)建立专业化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完善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分类建立省级专业化检查员队伍,指导各市探索按照本市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数量配备专业化检查员,参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现场核查、监督检查等工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二)推进传统特色食品认证和食药物质健康声称。落实国家传统特色食品工艺认证等相关制度要求,把我省获得认证的传统特色食品纳入抽检监测范围。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参与国家食药物质健康声称试点工作。推进预制菜标准制定,优化生产监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审管衔接机制。由行政审批部门实施许可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完善许可和监管工作协同机制。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和现场核查协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审管衔接中的问题。(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四)优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职责。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将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小作坊和小餐饮登记事项交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审管合一的方式行使相关职责。(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食品贮存、运输、寄递环节全过程监管
(十五)强化贮存环节监管。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贮存场所监管,开展风险监测,强化风险排查。加强对养殖、屠宰环节贮存条件的监管。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落实政府储备粮食企业、粮库监管要求,推动粮食仓房升级改造和高标准建设。督促进口商严格落实食品贮存要求,加强对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口食品贮存监管。健全食品贮存监管制度,明确检查内容和要求,按照有关办法要求加强风险信息互通和共享。(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畜牧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落实运输全过程监管要求。落实国家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运输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的协同监管要求。推进落实运输电子联单管理制度,加强交付、装卸、运输管理和运输工具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食品安全准入条件和技术标准,核发准运证明,确保专车专用。(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督促落实贮存和运输主体责任。监督和指导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各方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配备必需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清单,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实施入库、出库、运输工具查验、运输温湿度监测、收货验收等全过程记录,严格实施交付衔接;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升管理水平。督促贮存、运输委托方和受托方约定双方食品安全保障责任,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畜牧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食品寄递安全管理。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推进“绿盾”工程视频联网、安检机联网“两联”应用,防范利用寄递渠道寄递假冒伪劣食品。加强部门协作,依法打击利用寄递渠道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协作机制
(十九)加强网络食品销售协同治理。指导网络销售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收购主体按规定开具、展示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省级研究制定网络销售食品监管工作指南,严厉打击网络销售不合格食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职责加强网络销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问题信息的监测共享和协查处置。强化广电领域互联网视听节目食品销售监管。配合做好不实虚假信息协调处置工作。(省委网信办、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落实网络订餐平台和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网络订餐平台与监管部门协同机制,督促网络订餐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推动“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使用封签等方式密封配送食品,加强送餐人员食品安全培训。推广“食安哨兵”制度,强化无堂食外卖监管和社会监督。依法查处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平台,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委网信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餐饮服务协同治理机制
(二十一)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强化对本行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积极推进学校、养老机构、医院等单位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稳妥推进加工制作过程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校园食品安全协同管理机制。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不良记录清单和资质评审制度。加强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完善联查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开展联合检查,及时通报共享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大宗食材供应企业和校外托管机构信息、检查抽检、行政处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等。(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完善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机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证明开具管理,探索通过信息化途径提供健康证明查询渠道。依法依规查处医疗机构违规出具健康证明和乱收费,以及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等问题,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或者使用假健康证明违法犯罪活动。(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疾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进口食品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二十四)建立跨部门同级信息沟通和反馈制度。对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同级监管部门通报。发现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企业将进口的非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以及抽检发现的不合格进口食品,及时查处并采取封存、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风险,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向同级海关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通报部门反馈相关情况。(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畜牧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协同监管。建立部门联系人制度,畅通联络渠道,及时开展风险信息交流、会商研判、风险预警、联合处置,强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的风险防控。落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责任,督促跨境电商平台和企业消除已销售食品安全隐患,依法实施召回。责令相关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对尚未销售的按货物实施监管,并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主体责任。(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组织保障
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加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监管能力建设,优化检验检测技术资源,保障必要的监管执法条件,研究解决本地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能交叉和空白问题,明确贮存环节部门监管和行业管理责任。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推动加强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和培训力度,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对涉及食品安全的事件及时开展调查处置,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要认真履职,各负其责,抓好若干措施的组织实施,确保全链条、各环节监管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