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网-济南日报
2026-01-03 06:27:08
本报1月2日讯(记者 林江丽)严防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因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日前,《山东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正式出台,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医疗纠纷咨询专家库 聘请专家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省医疗服务量持续攀升,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现有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之间的矛盾愈发凸显,医疗纠纷时有发生,成为影响医疗秩序、医疗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日前,《山东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正式出台。
《办法》共33条,围绕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置、多元化解、风险分担及法律责任等核心环节作出全面规范。其中,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遵循属地负责、预防为主、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筑牢源头防线,压实纠纷预防责任。《办法》明晰了各方职责:县级以上政府将纠纷预防处置纳入社会矛盾调处和综治体系,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卫健部门建立医疗质量安全评估、激励、约谈机制,监督诊疗规范落实;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制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与纠纷预案,定期分析整改。
同时,明确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医疗纠纷咨询专家库。专家库可以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心理学、伦理学等领域的专家。聘请专家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按照要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不得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疗纠纷作失实报道。个人或者组织发表医疗纠纷相关言论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客观事实,不得夸大、歪曲。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在入口处进行安检
《办法》细化了全流程要求,规定医疗机构需及时听取患方诉求、告知处理途径,对可核查问题立行立改,严防医疗质量安全纠纷损害扩大;明确病历、现场实物及监控等关键证据管理规则,厘清病历封存启封、尸体处置要求。划定医疗秩序红线,明令禁止9类违法行为,明确医务人员紧急避险权利,要求医疗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在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信息化建设,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保险异地结算、院内外多学科会诊等,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完善医患沟通机制,对患方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和疑问,应当耐心解释,及时核实、自查,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指定有关人员向患方说明情况;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落实首诉负责制,并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处理程序等;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机构入口处、重点区域入口处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保护患者个人信息和隐私,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费用等,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隐瞒、误导或者夸大病情;隐匿、伪造、篡改、擅自销毁病历资料;收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财物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医师参加医师责任保险,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
《办法》明确,全社会应当自觉维护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名誉权;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威胁、要挟医疗机构,实施敲诈勒索;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公私财物以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拉横幅、张贴标语或者大字报,以及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侵扰医务人员的私人生活安宁或者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行为。
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立即采取紧急避险保护措施,在不危及医疗安全的情况下暂停相关诊疗活动。
《办法》明确了自愿协商、人民调解等五大纠纷解决途径,鼓励优先选择人民调解。规范各类化解程序,明确协商场所、参与人数及协议要求,划定调解受理主体与相关情形,调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协商调解不成可起诉。
强化专家咨询支撑。咨询专家应当根据回避原则,由医患双方从医疗纠纷咨询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就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咨询意见书可以作为调解医疗纠纷的参考依据。
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办法》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扰乱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安全的相关主体,视情节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对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新闻媒体及其他主体,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罚,造成损害的需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