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微信公号
2025-12-08 15:37:44
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放火罪案件。被告人陈某为寻求刺激、满足观看燃烧的个人喜好,多次于深夜在公园、厂区、公交站台等公共场所故意放火,被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至4月,陈某先后五次在苏州工业园区实施放火行为,作案时间均为深夜或凌晨。陈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干草堆、纸团等物品,并在现场观看火势。相关行为导致公园树木、厂区围栏、绿化苗木等财物损毁,消防部门多次出动扑救。庭审中,陈某对指控事实与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放火源于“童年习惯”,因自幼观看麦秆燃烧,来到苏州后见到干草堆便忍不住点火,且自认为深夜无人、“不会造成损失”,甚至称“若火势蔓延会主动报警”。
法院认为,陈某故意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家属积极赔偿,可酌情从宽处理。但陈某在城市区域多次作案,消防力量数次介入,虽未酿成更严重后果,仍对公共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社会危害性较大。辩护人所提“深夜放火主观恶性小”的意见不予采纳,适用缓刑的请求亦与案情不符,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