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企业“家规”总被热议,奇葩“家规”却屡禁不止?法律明确企业对员工有用工管理权,但不能突破边界
工人日报 2021-08-05 07:30:50
【企业“家规”,如何合规?①】用“家规”惩戒员工,企业就可以任性吗?
开栏的话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企业需要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但应该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因为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于企业“家规”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例一直备受关注:“请假犯难、动辄开除”“拒绝参加公司聚会被开除”“连上2次厕所被罚款”……在一些企业内部,不合法的“家规”正在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企业自身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企业“家规”的法律底线在哪?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这也就意味着,制定“家规”是企业的法律责任。同时,制定合法有效的企业“家规”,是企业实现规范化管理和用工自主权的重要方式和依据。所以,一个好的“家规”,除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还应当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企业常常因为制定的“家规”不合理、不合法,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不能据此约束员工。
本版从即日起,推出《企业“家规”,如何合规?》系列报道。通过案例,分析是什么原因催生了奇葩的“家规”、企业“家规”该如何制定才能既合法合理,又具有可操作性。在企业“家规”制定过程中,劳动者的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希望通过这组报道,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法律支撑。
近日,一则“穿短裤上班被开除后员工状告公司”的劳动争议引起热议。据裁判文书网显示,丁某穿短裤上班,店长文某某要求丁某着工装上班,丁某以天气热、没有开空调为由拒绝,于是店长对丁某罚款50元予以惩戒。但此后丁某仍穿短裤上班,遂以不服从管理为由被辞退。丁某认为不着工装即被开除处罚过重,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有权因为丁某违反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制定的合法性,故支持了丁某的主张。
该案例惹来不少争议:有人支持用人单位,认为员工应该遵守公司规定;有人支持员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举动;还有网友认为“现如今公司处罚员工的理由越来越奇葩”。
为何企业“家规”总被热议,奇葩“家规”却屡禁不止?记者调查发现,有员工虽觉得“家规”过分,但对其是否违法却并不能判断;有小微企业主也表示管理员工确有“苦衷”。那么,企业“家规”该如何定、如何避免“掉坑”?为此,记者采访了部分律师、法官等法律工作者。
这些“家规”可能违法
在一家民营企业做财务的钱莉告诉记者:“公司规定早上9点上班,迟到10分钟扣年休假半小时,以此类推。把年休假时间扣完,如果还有迟到记录,就按迟到时长罚款。”钱莉觉得,迟到扣年休假的规定过于严苛了。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伟表示,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职工的休息权利。员工迟到,企业扣除年休假时长的做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员工迟到毕竟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记者采访发现,对于员工上班迟到、早退这一现象,也很令用人单位头疼。“公司规定9点上班,有些员工总得迟到几分钟,到工位坐下先吃个早饭、再聊会儿天。这样的行为不仅造成本人工作效率低,还会影响其他同事,给企业带来不好的影响。”一家民营企业的老板向记者抱怨,“规章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一些不自觉员工的行为。如果没有规定罚钱,有些员工就认为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达不到管理的效果”。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红梅认为,劳动关系用工形态是以企业独占员工工作时间(在此时间内员工需全力完成企业指派的工作任务)为导向的,如果员工无特殊理由在上班期间上厕所的时间过长(在厕所三十分钟看手机)或者过于频繁(每天十几次),就缩短了其对企业实际劳动给付的时间,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惩戒权”对员工进行合法、有效管理。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容应当合理,惩戒宽严适度。
对此,胡伟也表示,“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只能由相应的行政机关进行,公司不是行政机关,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但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扣除相应比例的绩效工资,以此约束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企业运用管理权需合理适度
据了解,因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特点,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规定运用警告、降薪、调岗、解雇等措施,实现对劳动者的管理,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力。但这些该如何被正确运用?过于苛刻的惩戒措施能否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呢?
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就审理了一起扣除绩效奖金明显不合理的案件。
周某是一家医药公司的医药代表。2019年9月1日,公司向周某送达严重警告通知书,其中载明:“经查证,您8月26日上午出现拒不服从管理层包括资源管理经理合理指令的行为。有鉴于此,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和《违纪处罚政策》规定,我们将给予您‘严重警告’的违纪处罚,同时,将扣除第3季度所发放的销售奖金。”月底,该公司扣发了周某一个季度销售奖金23268.75元。
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季度奖金若干元。仲裁裁决:驳回周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周某不同意上述裁决,诉至法院。
法庭上,双方就公司给予周某的处罚是否正当合理展开辩论。周某认为,“扣减的季度销售奖金远高于每月获得的劳动报酬”,是不合理的。公司则认为,奖金的本质是对员工行为的奖励,周某发生不听从上级合理指令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公司的自主管理权应得到尊重。
最终法院判定,公司拥有自主管理权、员工拥有获得劳动报酬权。因为一次“不听从上级合理指令”而扣发一个季度销售奖金,公司的惩戒措施明显过重。判定公司酌情扣除周某季度销售奖金1500元。
企业不可“资本任性”
审理该案的法官窦江涛表示,该公司扣减劳动者一个季度奖金,违反惩戒之“比例原则”,应当予以调整。
赵红梅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尊重员工的人格,保障员工体面劳动。个别企业有“资本任性”的嫌疑,以为企业花钱聘用员工,就得由企业说了算,规章制度即便苛刻,但员工在被聘用前就被告知并已接受,入职后就必须遵守。这样的错误观念催生了奇葩“家规”的产生。
事实上,每年因员工违反企业“家规”被处罚的报道并不鲜见。据报道,广东东莞一公司多名员工连上2次厕所被各罚20元;贵州一公司员工因疫情防控拒绝参加同事生日聚会被罚款甚至开除……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娟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单位内部的劳动管理规则,它所规范的应该是与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有关的活动,不能约束劳动者个人生活行为,比如,参加同事生日聚会这应属于劳动者个人生活行为。除非劳动者的个人生活行为严重影响到其劳动行为,才有可能被规章制度所规范。
此外,广大劳动者也应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尽可能地积极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充分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对一些具体的行为规定,比如关于工作时长,劳动者在入职时就应该与用人单位进行约定。
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