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有法可依 民法典为人民群众头顶安全撑起“保护伞”
人民网 2021-05-29 10:28:04
编者按
城市里高楼林立,同时也伴随着高空抛物的隐患。民法典对“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明确表态,彰显着守护群众头顶安全的坚定立场。2021年5月28日是民法典颁布一周年。围绕高空抛物事件,民法典完善了哪些治理规则?人民网《人民说法》栏目邀请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青年英才”孟强进行解读。
2021年1月4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庾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广州市的第一案。
事情发生于2019年5月26日下午。年近七旬的庾某某在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某某楼下时,黄某某家小孩在自家35楼房屋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落在庾某某身旁,致其受惊吓摔倒。
经过确认侵权事实,法院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最终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关于高空抛物,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此类案件适用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则缺乏明确的处理规则,各地法院裁判结果并不统一。
如今,民法典为高空抛物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高空抛物、坠物的侵权责任进行修改完善,使之层级更加分明,对受害人的保护更加周密,也能够更加有效地预防和禁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青年英才”孟强指出,“该条还增加规定了建筑物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的责任,以及要求公安等机关应当及时介入调查的义务。可见,这一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进行较多补充完善,是对实践经验的提取和总结,也是对群众关切的有力回应。”
在孟强看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最大的、实质性的修改,就是增设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高空抛物案件中,迅速查明具体行为人,有赖于建筑物管理人能够为其提供清晰有效的监控记录。在此案中,建筑物管理人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是由行为人的监护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孟强指出。
相对而言,在一些难以查明具体行为人的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得到满足则更为困难、程序更加复杂、所耗时间成本也要高得多。
“因为相对于单个的业主而言,建筑物管理人更有能力去从事杜绝高空抛物的宣传和预防,定期检查建筑物外墙面、空调挂机、阳台物件等,并对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住户进行批评教育;还可以在小区安装防护网和摄像头,在发生高空抛物受害事件后及时对受害人进行救助等。”孟强指出。
“此外,伴随着刑法的修改,高空抛物行为也开始入刑、构成犯罪。在公法和私法双管齐下的背景下,相信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的严重性很快就会为老百姓所了解。”孟强指出。
民法典颁布距今已经一年。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到现在,不少法院已经依据民法典作出判决。
“可以看到,民法典已经在保护人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促进民事裁判规则更加体系化和科学化。”孟强表示,“伴随着民法典的进一步宣传普及、实施适用,在增强老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方面必将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也必然推动我国法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